前主任追薪130万胜诉 平机会上诉得直

2021-10-19 05:30

平机会昨获高院判上诉得直。
平机会昨获高院判上诉得直。

  (星岛日报报道)曾于平机会工作二十二年的前总平等机会主任林小慧于二〇一八年遭无故解雇,她质疑自己投诉时任主席陈章明后而「得罪」对方,才遭受无理解雇,劳审处去年裁定她胜诉,认为平机会在解雇前没有预先通知或警告,而且解雇理由并不真实,下令平机会须向林小慧赔偿约一百三十万港元。高院法官陈健强昨颁布书面判词指,平机会即时解雇时早已按《雇佣条例》向林小慧支付代通知金,因此平机会是合法地毋须提供任何解雇理由,故解雇理由是否真实或合理亦变得无关痛痒,乃判平机会上诉得直,下令上诉讼费需由林小慧支付,双方亦同意案件毋须发还到另一审裁处重审。

  陈官在判词中提及,前平机会委员会规划及行政科总监陈奕民在二〇一八年五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时解雇,其解雇信由时任平机会主席陈章明所签署,信中写道:「你近日的工作态度及行为与其高级职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遗憾我们需终止你的雇佣合约」。审裁官覃有方去年认为平机会解雇林小慧的原因并不真实,在解雇前亦未有作任何通知,去年裁定平机会须向林赔偿约一百三十万港元的相关损失。

  陈官分析指,平机会从没有指明解雇理由是林小慧工作表现欠佳或作出不当行为,无可争辩的是平机会解雇林小慧时没有提供任何解雇理由。但平机会根据《雇佣条例》第七条,在没有预先通知林小慧的情况下即时终止雇佣合约,但已按《条例》及合约条文向林小慧支付三个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贴,即平机会是以代通知金终止林小慧的合约,而且法例没有规定平机会需在解雇信中写明解雇理由,平机会有权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时不提供解雇理由,故解雇理由是否真实或合理已变得无关痛痒。

  案件编号:高院刑事案件九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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