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OT遭开除入禀索赔40万 法院判决双方均不服

2021-09-14 15:53

员工拒绝OT遭开除入禀索赔,法院判决双方均不服。unsplash图片
员工拒绝OT遭开除入禀索赔,法院判决双方均不服。unsplash图片

内地殷姓男子因拒绝加班及出席周六周会的语音会议,被公司开除,状告公司索赔逾40万元(人民币,下同),法院认为殷某已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但拒不执行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裁定公司解除与殷某的合约合理,公司仅需支付约8万元的加班工资,毋须赔偿。双方均不服裁决上诉,惟被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殷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融资租赁部大区总监。工作地点为深圳,离职前平均月入2万7997元。2018年3月21日,公司以殷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周六及平时加班)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24日殷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殷某支付赔偿金8万4990元。双方均不服,故转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殷某提出诉讼称,公司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万3976元;并须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差额1万5446元;加班工资12万9365元,上述三项累计36.86万元。

据悉,殷某及公司均认可公司有日清日结会议及每周六周会制度,会议形式为语音会议。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签字认可收到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该手册作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殷某。殷某作为公司的的大区总监,明知公司有日清日结会议及周会的会议制度,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多次不参加会议,在多次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且经通知后亦未参加其他会议,该情形属于拒不执行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

殷某称因开会均在下班时间,公司并不认可开会为加班,故拒绝开会。庭审认为殷某作为劳动者应履行其工作职责,若认为属于加班可以主张加班报酬,而非拒绝参加会议。公司其后给予殷某三次书面警告,并按照《员工手册》中约定的方式以邮件方式送达。因此公司解除与殷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对殷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方面,庭审认为该公司认可每周六晚组织周会,虽然会议属于语音会议,对参会者的地点不作要求,但是会议本身属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会议期间不允许私自下线,需要听取会议内容并发言,殷某参与周六周会应属于加班。根据上述记载一审法院酌定为每周六加班3.5小时。公司应向殷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8万1416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向殷某支付加班工资8万1416元。惟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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