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两男一女涉刑毁等5罪 乏证曾非法集结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2021-08-05 12:10

左:龚万豪(蓝西装),右为林浩铭。
左:龚万豪(蓝西装),右为林浩铭。

有网民于前年11月11日发起「大三罢」,两男一女涉破坏港铁沙田站设施,被控刑事损坏、非法集结及蒙面等5罪。案件早前审结,裁判官彭亮廷今于沙田法院指,尽管各被告的行为极度可疑,但控罪详情缺乏集结开始时间、范围及核心人士等元素,亦无法证明众被告曾破坏站内设施,裁定没有充分证据显示非法集结有发生,最终裁定3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彭官裁决时指,控方依赖的罪行详情没有明确指出非法集结于何时开始、集结范围及参与的核心人物,无法证实沙田站内曾发生非法集结。加上当日聚集人士分散于各处,行动及路线均不一致,黑衣人更加是难而识别,控方不能指出当黑衣人开始进行破坏时,有多少人紧随其后,根本无法得知众被告当时的确实位置,故认为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推断各人的确有参与其中。

彭官续指,3名被告不约而同以全黑打扮出现在沙田站,辩方指众人仅是路过的说法「有违常理」,他们必定有共同目的,不过控方未有指出集结的共同目的是否就是要破坏站内设施。至于刑事损坏罪,彭官表示各被告被搜出携有手套等物品,当中并未有可以打烂或击毁站内设施的物品,如六角匙、扳手等,彭官认为他们藏有的物品与非法集结及刑事损毁没有必然关系。

针对3人各被控的违《禁蒙面法》罪,彭官援引案例指,举证关键在于被告有否出现在集结现场,无需证明被告是否集结的参与者,不过由于控方不能指证非法集结曾发生,遂裁定此项控罪不成立。

3名被告依次为电脑技术员林浩铭(22岁)、大学生龚万豪(22岁)及大学生梁琬麒(18岁)。3人同被控非法集结及刑事损坏罪,控罪指他们在前年11月11日在港铁沙田站A2出口一带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以及刑事损坏两块客务中心玻璃、一部电脑、11部闸机、两部闭路电视及其他不同物品。

3人另各被控一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林涉使用头套,龚使用面罩,而梁则使用一件衫。

法庭记者:凌子淇

其中一名被告林浩铭。资料图片
其中一名被告林浩铭。资料图片
当日沙田港铁遭示威者刑损毁。资料图片
当日沙田港铁遭示威者刑损毁。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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