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男生涉藏雷射笔罪脱 官指未能证明涉案物从被告背包检获

2021-06-17 16:20

被告彭裕谦(左)。
被告彭裕谦(左)。

18岁男生涉于前年11月11日在旺角管有雷射笔,经审讯后今于西九龙法院被裁定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娴裁决时指案发地点曾发生堵路,当日为连串社会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一见警车便低头离开,行为可疑,但控方未能证明呈堂雷射笔从被告背包检获。

被告彭裕谦没有律师代表,早前以流利英文自行抗辩。香官今裁决时指,事发当日共有19人被捕,当日检获物品共涉3支雷射笔,只有一支与被告有关。该雷射笔直至被送往检验历时数个月,其间多次被提取,曾有11人接触过相关雷射笔。当日检获的3支雷射笔证物编号为「10」、「12」及「35」,但负责检验雷射笔的警员则指当时雷射笔编号为「Q1」、「Q2」及「Q3」,但没有证人提及相关证物与被告当日被搜出的雷射笔有何关系。

此外,香官续指证物房女警及助理文书主任作供时亦出现日期出错及含糊的情况。惟女警坚称日期无误,不可能出错,拒绝查看呈堂证物,又指再查看亦不会勾起记忆。香官直指其证供令证物链蒙上不能解释的瑕疵。

香官指众所周知,当时有人发起「大三罢」,连串示威暴力高峰期,被告携有一般暴力示威者用以掩饰身份及抵抗警察的相类物品,走近曾发生堵路的街道附近,一见警车便低头急步离开,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证明呈堂雷射笔从被告背包检获,终裁定罪脱。

被告彭裕谦被控于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弥敦道687号外管有一支雷射笔。同案20岁被告郭焯彦早前认罪被判囚3个月。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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