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藏六角匙罪成上诉得直脱管武罪 官指非为攻击伤人

2021-06-17 15:50

被告陈东成(黑裤)。 资料图片
被告陈东成(黑裤)。 资料图片

前年18岁应届文凭试男考生管有六角匙在青衣一带堵路,早前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公众地方造成阻碍2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其后被告不服定罪上诉,法官张慧玲今午于高等法院公布判词指张官推论指被告管有六角匙意图为拆开有螺栓拴紧的物品来堵路,证据只适宜用作举证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故撤销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定罪及刑罚。张官又指被告当日身穿黑衣立于堵路黑衣人之间绝非巧合,故堵路罪维持原判,被告同样须判入更生中心。据悉被告早前经已服毕更生中心刑期。

张官虽然同意辩方上诉理据指,作供警员关于案发后追捕并制服被告的供词与闭路电视片段有不可磨合之处,但并非本案重点,不影响此前警员观察被告的情况。张官续指案发时为2019年11月,众所周知本港因反修例事件已多有堵路毁坏,犯案者大多身穿黑衣,警员当时目堵被告身处十多名黑衣人「中间」,而有黑衣人搬动杂物堵路。张官认为被告无理由「纯粹路过」,明知黑衣人堵路仍走到人群「中间」,更身穿黑色衣裤,故绝非巧合。张官又指虽然被告没有「落手落脚」参与,但在黑衣人中间出现已经能支持及鼓励其他黑衣人堵路,故驳回上诉,维持被告堵路罪成原判。

张官再分析管有攻击性武器控罪,指涉案六角匙不可能束缚人身,亦不可能属攻击性武器用作伤人,其用途应为开启顶部有六角形凹槽的螺栓。张官推论指被告管有六角匙意图为拆开有螺栓拴紧的物品来堵路,故案发时放在裤袋,证据只适宜用作举证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罪,终撤销被告管有攻击性武器定罪及刑罚。

上诉人陈东成被控于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汇处管有8条六角匙,以及连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设置交通锥、胶栏杆、垃圾桶和胶水马以阻碍交通。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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