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生涉背囊藏索带罪脱 官指未能肯定有意图损坏财产

2021-06-04 11:04

少年今于西九龙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项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脱。资料图片
少年今于西九龙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项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脱。资料图片

有网民于去年 5 月 27 日在全港多区发起「大三罢」行动,当时一名15岁少年疑在荃湾被搜出 3 包索带,今于西九龙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项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脱。裁判官黄士翔裁决时指,本案不争议被告管有涉案索带 。黄官判断被告管有索带参与可能出现的「大三罢」,意图作捆绑铁栏或其他政府财产之用,但不会损坏其原有价值或用途,不能肯定被告有意图损坏财产,故裁定其罪脱。

现年16 岁的少年今身穿校服出庭。黄官引述辩方说法指,当日少年身穿校服并出现于学校附近,正在上学途中。而索带为少年胞兄交予少年,著其转交父亲作家中园艺之用。黄官指,证人警员陈启立截停被告时在其书包搜出头盔、护目镜、滤罐及笔等。除笔以外其他物品并非用作上课,亦没有书本、笔记簿,故不接纳辩方所指被告当时正在上学,而袋中物品亦符合前年社运人士物品。

黄官续指,被告胞兄当日把索带交给被告后不在其身边,不知道他的目标 。根据传媒报道,当日有人发起「大三罢」行动,而参与方式多为堵路,故不排除被告响应行动。被告管有索带参与可能出现的「大三罢」,意图作捆绑铁栏或其他政府财产之用。

黄官援引案例指,本案索带是否构成损坏定义,需考虑会否损害物品原有价值及用途,令其不能正常运作;而捆绑铁栏不会损害价值或影响原本功用,故裁定罪脱。黄官提及,考虑会否修改控罪为《简易治罪条例》第17条的管有攻击性武器并有所意图罪,但本案判断被告意图以索带捆绑铁栏而非伤害人身,故不适用本案。

少年被控于2020年5月27日在荃湾沙咀道294号外,管有3包索带。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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