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藏六角匙堵路罪成判更生提上诉 官押后裁决

2021-05-31 12:49

上诉人陈东成(黑裤)。资料图片
上诉人陈东成(黑裤)。资料图片

前年一名18岁应届文凭试男考生被指管有六角匙及与他人在青衣一带堵路,他早前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两罪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上诉,其律师代表今到高等法院指警员的供词与闭路电视片段情况有重大分歧,控方亦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参与堵路,而且六角匙亦非武器。张慧玲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判词。

上诉人陈东成被控于2019年11月13日,在青衣担杆山交汇处管有八条六角匙,以及连同十多名黑衣人在路上设置交通锥、胶栏杆、垃圾桶和胶水马以阻碍交通。

上诉方指警员作供的描述与闭路电视片段显示的情况有重大分歧,警员的关键证供不尽不实,影响其作供可信性。而且警员并没有看到上诉人有实质堵路行为,又没有证据显示他与人群互相认识到或有共同目的,警察只看到上诉人身穿黑衣站在人群附近,而警察甫落警车便四出追捕,上诉人在情急之下逃避追捕,并不代表他畏罪潜逃,而且他被捕时亦没有激烈反抗。

上诉方指案发当日没有发生任何暴力场面,因此没有足够环境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意图将六角匙用作攻击性武器。而且涉案的六角匙是体积细小的家用工具,本质上没有杀伤力,举例指假若有人袋中有笔亦不代表他有攻击意图,故认为应就此撤销上诉人控罪。

律政司指控方在本案依赖环境证据,警员的确指自己看不到上诉人有参与堵路,但上诉人没有出庭自辩,未能削弱控方的案情。而且原审裁判官并不依赖逃跑作为主要定罪基础,而是根据控方证供裁定上诉人有参与堵路,才裁定六角匙可在有人阻止堵路后用作伤人之用。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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