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集结案】何俊仁等求情致力争取公义冀缓刑 陈皓桓陈情指「认罪不后悔」
2021-05-24 17:38
壹传媒黎智英、前立法会议员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国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国庆日在民阵申请游行遭反对后,带领群众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被控。10人开审前分别承认煽惑他人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等罪,法官胡雅文今午续于区域法院听取馀下7位被告求情,并将于周五判刑。辩方求情指本案与多宗未经批准集结案时间相近,同出一源,希望法庭一贯判处何俊仁、杨森及单仲偕缓刑。辩方另外指出《公安条例》涉案条文违宪,吴文远放弃逾200万金融工作年收入,投身社民连,为基层争取福祉,希望法庭量刑时考虑。
控方续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夏伟志代表黎智英,资深大律师夏博义代表吴文远,资深大律师潘熙和大律师黄宇逸代表梁国雄及陈皓桓,大律师吴宗銮代表李卓人及何秀兰,大律师布颖琪代表何俊仁、杨森及单仲偕,大律师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布颖琪求情时罗列何杨单3人一生公职,包括立法会、区议会生涯、数十个政府法定或顾问委员会成员、授勋纪录等,说明3人毕生致力于争取社会公义,仅此已堪法庭予3人保释候判。布颖琪续指考虑到3人年老,在公共事务上长期奉献,加上「818」、「831」、「101」及「1020」4宗泛民主派未经批准集结案仅因行政考虑而分开处理,4案时间案发相近,同因反修例事件而起,故布颖琪要求法官胡雅文维持与「818」及「831」案一贯的整体量刑原则,判处3人缓刑。
杨森撰写求情信中同样提到「认罪但不认错」,犯案因坚持港人有权和平集会,抗议警方无理打压,又指自己会「留守本港,锲而不舍地继续追求」,自言不会上诉,会承担罪责。
夏博义陈词指吴文远基于道理理由犯案,目的在公民抗命,而且本案所依据的《公安条例》有关未经批准集结部份条文违宪,故罪责较轻,希望法庭考虑。夏博义续指游行规模仅约10万人,远较「818」案30万人为少,而吴文远名气稍逊,未如其他被告能号召大量群众,加上其参与组织的部份有限,角色次要,案发时也没有发表公开言论或叫嚷。夏博义最后陈述吴文远生平,提到其自纽西兰学成归来便从事金融,年收入曾逾200万,30岁左右协助本港长者解决住屋困难,自此投身社民连,收入大减,为基层福祉而奋斗。
陈皓桓亲自陈词,详述案发始末,言「本案之所以发生,源于港人对内地司法毫无信心,政府却在2019年2月强推修订《逃犯条例》,当中注明政府有权力把疑犯送往没有阳光司法下的内地受审」,「民阵遂多次发起合法游行集会表达诉求,由第一次的一万人,上升至6月9日的一百万人。可惜政府一直没有回应,再将6月12日示威定性为暴动,令民怨一触即发,要求政府回应『五大诉求』」。陈皓桓续指「根据《人权法》及《基本法》,人民本来就享有游行集会之权利,惟遭警方以夸大的无理藉口根据《公安条例》反对民阵游行,为了争取民主、自由,我等决意发起游行,号召群众上街,公民抗命。重申我等一直坚持和平发声,暴力亦不是我们愿见。正所谓:『暴政必生暴力,解铃还需系铃人』,经历连月来受政权无视、剥夺自由,再经历721元朗恐袭以及警方滥权施暴,人民对政府失去耐性、躁动、不安实属正常表现。如果人民在合法权利下能够发声,我与一众被告又何须违法公民抗命,站在法庭接受审判?如果政府聆听人民诉求,人民又何须以武力迫使政府回应?」陈皓桓反问「在《公安条例》下,政权能以法律作政治打压的工具,在和平法声都会被捕、被控的时代下,除了公民抗命,我们还有甚么选择?」陈皓桓最后扬言「我想借用(1917年争取女性投票权的爱丽斯保罗)这番话:『不是发声,就是无声;不是抗命,就是认命』。我们做了公民抗命的选择,亦跟从我们的理念,决定认罪,但绝不求饶,也绝不后悔。」
夏伟志求情指黎智英角色次要,亦无证据显示与后来的暴力事件有关,两者仅巧合而非相关,更无意图致使他人行使暴力,同类型案件法律争议明朗后,黎已尽快认罪,有勇气承担罪责不逃避,希望刑期可与「818」及「831」案同期执行。
潘定邦亦求情指蔡耀昌现年53岁,育有一女,蔡先后于港大及清华大学修毕法律学士学位,曾在前立法会议员刘千石办事处工作逾10年。刘撰文指蔡一直主张「和理非」,取态包容不激进,曾经因争取内地来港人士权益饱受争议,在民主派中不属主流。潘定邦续指蔡耀昌案中角色非常次要,在场时几无人知,遑论能号召群众参与,罪责轻微。
10名被告依次为陈皓桓、李卓人、梁国雄、何俊仁、杨森、何秀兰、吴文远、黎智英、单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陈皓桓、李卓人、梁国雄和何俊仁另承认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吴文远及蔡耀昌再承认1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6:03
更新时间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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