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曼琪吁法援署披露过去3年非合法援资格大状参与案件数目

2021-05-12 15:41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资料图片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资料图片

《星岛日报》今独家披露,有未合乎法援署资格的年轻大状,以「义务」为名,获得法援批出参与接办反修例案件后,引起法律界回响。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吁法援署需向公众披露过去三年,容许非合法援资格大状参与处理法援刑事案件的数目,每位所涉大状处理多少宗刑事案件,其他合法援资格大状又获派刑事案件的数目及分配情况。而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指,多年以来,法援署的委派律师代表制度备受各界评击,对公帑打关不力。

执业大律师龚静仪指,多年以来,法援署的委派律师代表制度备受各界评击,对公帑打关不力。法援署亦曾公开表示过由于其「按受助人利益至为重要」的原则行事,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该署会充分尊重和不会拒绝有关提名;因此,即使获提名者未达《法律援助律师手册》中就有关类别案件所订的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法援署仍会按受助人的意愿去委派。有目共睹的,是此做法对其他具相当资历的律师及/或大律师不公平,也助长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经济圈」。

龚大状认为,既然612基金财来自有方,享有经济能力去支付年资不足的大律师的专业收费,法援署遇上这情况的正确做法,是应该将该受助人的援助撤回,因612基金大可出资去支付年资较深的代表大状的费用。

陈曼琪称,在过去日子「我收到多名大状的投诉,指他们是法援署合资格的大律师,一直有被委派法援署刑事案件,但在这两年多,眼见涉及反修例风波刑事案年不断增加,但他们有些大状没有增加处理被委派案件,反而大幅减少,此类大状并非「612基金」赞助,反映出这类案件可能并没有按法援署规则程序公平平均派给每位合资格的法援署外判大律师,需要撤查。

陈曼琪又指,法援署外判制度最重要是独立,公平,不受外在因素干扰。刑事案件由法援署委派一位合资格大状,再由「612基金」资助一位未合资格大状参与,这令人产生法援署与「612基金」合作或夥伴的直接或间接关系,有可能影响法援署外派大状合资格的要求,对法援署案件的监管及管理。

「612基金」大状从制度外加入参与刑事案件,对其他非「612基金」符合法援外判资格的大状不公,「612基金」亦变相利用公帑资源机会,令一些原本不合资格的大状获得参与案件的优待,亦令「612基金」的被告获赛外优待,可在法援署机制内获得两个大律师同时代表。

陈曼琪指,若法援署外判合资格大状或法援被告不知道获派的第二名大状获资助来源,是剥夺这些合资格大状或客户的知情权,影响他们的独立自主性。此外,上述做法亦会令类似案件不公平集中在「612基金」资助的非合资格法援大状,变相令他们从法援体制内获得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加快他们获取合法援资格,这对非「612基金」年轻大状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

陈曼琪强调,容许由「612基金」赞助委派不合法援资格的大状处理法援刑事案件,这原本不合法援资格的大状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值得讨论。由于上述性况已冲击法援署处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公平性,透明性及问责性,法援署需向公众披露过去三年,容许非合法援资格大状参与处理法援刑事案件的数目,每位所涉大状处理多少宗刑事案件,其他合法援资格大状又获派刑事案件的数目及分配情况。

陈曼琪认为法援署制永需公平对待每位年轻大状,为培养年轻大状,法援署可将刑事案件细分,适切的调一整合资格要求,而不是容许非法援力量介入。

记者 徐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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