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庄等人涉酒吧开会违限聚令 报案人指见逾20人聚集「目无王法」

2021-04-19 17:21

被告陈伟才、陈淑庄、林瑞华。
被告陈伟才、陈淑庄、林瑞华。

前立法会议员陈淑庄与香港中小企食店联盟召集人林瑞华,疑去年4月在旺角参与超过10人的酒吧聚会,2人和酒吧负责人早前否认违反限聚令及酒吧禁令共4项传票控罪。案件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由裁判官郑念慈审理,审期预计5天。

3名被告否认传票控罪后,控方指将传召3名证人,包括1名警员及2名街外证人,审期预计可大为缩短,并交代原订需传召另外有2位街外证人,1人未能成功派票,另1人派票后拒绝出庭作供,控方要求法庭向后者发拘捕令,又交代如控方举证完毕该证人仍未到庭,就陈伟才容许某人进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体温1项传票控罪将不提证供。

控方先传召旺角警区重案组警员14786陈俊元(音译),陈交代本月8日曾到西贡公众游泳池,亲手派递证人传票予控方证人伍楚勤(音译),伍拒绝签收文件及出庭作证,郑官遂应控方要求向伍发出拘捕令。

目击者潘美美忆述去年4月2日晚上近11时与伍楚勤及另外2名友人相约见面,伍与其中1人到案发HANDS酒吧用膳,潘与另1人则到相邻糖水铺吃糖水,11时后「突然之间好多人涌入去(HANDS)呢间酒吧」,约有25至30人,又有人出入门口谈天吸烟,「唔敢相信限聚令下有咁多人入到去酒吧又畀佢入去」,因为早前的「酒吧群组」担心疫情,又「惊有事发生、有坏份子聚集」,遂到马路对面观察酒吧「证实下对眼睛」,看见内有10多至20人,与友人商量后,认为「好唔妥,好离谱喎,立咗例都好似目无王法啖,大家都觉得有报警嘅必要」,遂报警处理。其后见到1名女子进内,「印象中直觉觉得系陈淑庄女士」,酒吧内随即起哄,有一阵欢呼。潘马上通知酒吧内友人,指「犯咗限聚令,快啲走呀,我已经报咗警」。近凌晨零时有5至6名军装警员到场,疑向负责人登记,10分钟内离去。酒吧其后关闸,不足10分钟陈淑庄再连同3名男子离开酒吧登车离去。

潘美美接受盘问时辩方指出潘曾说谎,案发报警时虚报姓氏,自称姓黄,直至首次纪录供词才澄清。潘解释此举为「保护身份理由,时局咁乱,见到陈小姐咁敏感嘅人,保护下自己都系人之常情啫」。辩方又指潘去年4月8日与警方联络后,警方17日内15次致电潘不果,潘表示不知道事情,解释自己有2部电话至少共4张电话卡。辩方又质疑潘在对街观察时根本看不清楚酒吧内情况,因为大部份店面均有磨砂玻璃,潘同意,补充因酒吧近门口处有数人喝饮料没有戴口罩,又否认所在位置无法看清酒吧出入情况。

辩方下午续盘问质疑潘纪录口供后曾与该3名友人讨论案情,潘否认,惟承认一同吃糖水的友人近月接种第2剂科兴疫苗后身体感到极度不适,潘遂「接收佢讯息」,代其致电警方了解其口供是否有出入,又称不记得上年5月曾代现场3位友人与警方约时间录口供。陈淑庄离开酒吧后,潘曾走到马路上追上的士拍照,辩方盘问潘是否开车追赶及以长镜头拍摄,潘回应「冇可能」。潘其后再否认当日并非叙旧,而是专程跟踪陈淑庄,亦未曾与友人讨论证供,仅「接收讯息」,又否认供词不尽不实,糖水店外不设座位。

潘友人雷皓霖忆述当晚因有私事与潘倾谈,故一同吃糖水,另外2友人因HANDS气氛好,故进内用膳,当时酒吧门外有约5至10人吸烟聊天。雷又提到用膳友人致电雷指看见吧内有名人,雷遂内望,认得曾除下口罩约1分钟的林瑞华。被问到何以认得林瑞华时,雷解释案发前1、2个月「喺区议员facebook、议题新闻见过,贴嗰啲poster见过」,所以「自己望都识」。雷随潘报警后离开,上车前闻言「陈淑庄呀」,遂回头看见陈从酒吧离开,左摇右摆略带酒意,由2名男子在旁「逗住平衡」,随后登上的士。雷盘问时否认撒谎,又指见到潘当时冲上前拍照,否认潘于车上拍照。辩方指出雷4日前透过潘向警方修改2处口供,包括看见林瑞华在吧外聊天而非吸烟,以及3人而非2人陪同陈淑庄离开,雷解释因一向由潘代为向警方联络,否认曾与潘讨论案情。辩方又质疑林瑞华去年7月中才印刷宣传海报,雷不可能在案发时看过林的海报,雷解释「可能自己搞错」,否认作供捏造夸大,不尽不实。案件明天续审。

陈淑庄及林瑞华被控于去年4月2至3日期间,在旺角大南街「HANDS」酒吧内,参与受禁群组聚集。酒吧负责人陈伟才则被票控于4月1至4日,作为餐饮业务负责人,容许某人进入酒吧时未有量度体温及多于4人同坐一桌,以及营运受禁群组聚集的酒吧。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09:21
更新时间17:21

证人潘美美。
证人潘美美。
陈淑庄离开酒吧。资料图片
陈淑庄离开酒吧。资料图片

证人雷皓霖。
证人雷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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