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未经批准集结】黎智英李柱铭等七人参与及组织罪成 押4.16判刑

2021-04-01 12:41

左起:吴霭仪、何俊仁、李柱铭及黎智英
左起:吴霭仪、何俊仁、李柱铭及黎智英

壹传媒黎智英与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已认罪候判,其馀被告均否认2项明知而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经20天审讯后,法官胡雅文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案件押后至4月16日判刑及听取各被告的求情,押后期间各人不准离港,及须在周三前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和BNO。

法官裁定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2项罪名成立,各被告续准保释。

胡雅文法官裁决指,辩方未能提出充份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不合比例;而受2005年梁国雄挑战《公安条例》的终审法院裁决约束,故辩方挑战条例违宪亦不能成立,续指律政司依据《基本法》提控,辩方未能提出足够基础干预其决定,控方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遂裁定罪被告罪成。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林芷莹援引黄之锋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还柙候惩。惟胡官认为还柙与否并不影响最终判刑,批准各被告继续担保,但须更改担保条件,押后期间各人不准离港。

就辩方挑战《公安条例》违宪,胡官裁决指根据2005年终院裁定警方通知书制度合宪,警方可限制游行集会自由,又指终院当年维持定罪原判期间曾考虑条例刑事化及刑罚,故整条《公安条例》包括第17A条亦属合宪,而裁决至今仍有效约束下级法院,胡亦须遵从先例。在终院判决已排除争议下,胡官不可重新考虑条例是否合宪及合乎比例,即使818集会完全和平。

胡官又指818未经批准游行虽然和平,但严重阻塞交通,在警方反对下案情比2005年梁国雄案件更严重,在有预谋无视警方反对下,若仍认为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毫不合理,亦使得法律形同虚设。

胡官再指辩方无案例引证和平集会足构成合理辩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说并不正确。胡官再讨论「相称性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反驳辩方指条例的正当目的为公众安全,不只为配合警方通知书制度,同时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

胡官并认同根据警方数字,2019年中逾800集会获批,故条例最高刑罚5年监禁未造成寒蝉效应,可容许法庭根据案情灵活运用。胡官基于以上理由反驳辩方指《公安条例》合宪。

就辩方挑战警方执法及律政司检控违宪,不合比例,胡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终院判词,指辩方没有任何观点足以构成可争议的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警方当日或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控罪全不相关,未有限制被告权利自由。胡官指出警方当日行动指引主张忍让原则,如当日出现非法活动,现场不执法并不代表事后亦不会执法,反若当日警方执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喷雾、催泪弹等阻止游行,方可挑战行动违宪。胡官又指游行遭反对下进行,造成港岛主要干道严重受阻,公共交通受影响,与辩方立陶宛案例有明显分野。

胡官最后不认同应以相称性测试检验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检控行动,认为既然《公安条例》违宪挑战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权。胡官再指根据《基本法》律政司提控应免受干预,除非律政司滥用法庭程序,否则法庭无须探讨其检控决定。

区诺轩及梁耀忠的代表大状求情时均指,本案所涉的是一场和平游行,不涉及任何暴力,故周庭的案例不适用于本案。

代表区诺轩的彭耀鸿资深大状更提到,区诺轩即使身负本案,仍从日本回港认罪,反映他是位有诚信及有承担的人。另外,代表梁耀忠的夏博义资深大状则指,梁从英国毕业回港后,一直关注劳工权益,担任公职多年,形容他品格良好。

胡官表示需时考虑求情陈词,故二人亦会在4月16日判刑,期间准继续担保。

李卓人听取裁决后,在庭内高举「五一」手势及高呼「和平集会无罪」。旁听人士则向他们大喊「加油!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0:45
更新时间12:41

由左至右:何秀兰、李卓人及梁耀忠。
由左至右:何秀兰、李卓人及梁耀忠。
黎智英由囚车押上法庭。
黎智英由囚车押上法庭。

何秀兰及李卓人
何秀兰及李卓人
何俊仁
何俊仁

李柱铭
李柱铭
李卓人
李卓人
梁耀忠
梁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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