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结】余若海续作结案陈词 反驳辩方指警方行动不合比例批评

2021-03-12 11:17

壹传媒黎智英(左)与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资料图片
壹传媒黎智英(左)与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资料图片

壹传媒黎智英与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认罪候判,其馀被告均否认两项明知而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受审,周三被裁定表证成立。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今日在区域法院代表控方继续作结案陈词,反驳辩方对警方行动不合比例的批评,指警方当日的不作为,未能构成辩方基础去批评警方行动不合比例。

余若海重申,未经批准的游行即使和平,也不代表无罪,不能不可检控,《基本法》赋予律政司检控决定不受干预,除非有滥用程序或政治影响等特定情况,否则法庭也不能禁止律政司提出检控。

辩方书面陈词引用了大批海外案例,引述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结社集会自由,指出和平集会即使未经批准也应容忍包容,余若海反驳众案例均旨在说明行动上不符比例,无法解释制度上限制是否相称,又引终院案例反驳指「相称性检验(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中,大部份情况如限制具正当目的,目的与限制具合理连系和必要,则合乎比例。

余若海再反驳辩方指执法行动不符比例,指警方当日忍让众被告行为不设限,以让其行使游行集会自由,又指辩方所指的早已知会「流水式」安排、警方不曾警告、有责任协助人群进出会场等,均不构成恰当基础质疑警方行动,重申游行遭反对,未经批准,根据《公安条例》警方毋须考虑当日人数及行为而改变原初决定。余若海再指律政司具检控自主,延误8个月亦不会限制人权,更无证据显示当日带领游行队伍的众被告正在疏散人群。余若海再区分司法机构的「裁断事实(adjudicate facts)」及立法机构的「立法事实(legislative facts)」,前者举证标准为一般刑事标准,后者则为权衡风险。

9名被告依次为黎智英、前任议员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梁耀忠、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及区诺轩,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

法庭记者:陈子豪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