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编导蔡玉玲「721」节目查车主资料 表证成立押下月杪裁决
2021-03-24 16:37
港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涉嫌去年制作节目报导元朗「7.21」事件时就车牌查册,被控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今日将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为期今明2日,由裁判官徐绮薇处理。控辩双方将争议是否属「虚假」及「要项」。徐官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辩方决定不传召证人,蔡玉玲亦不作供。徐官押后裁决至4月22日下午,期间蔡玉玲续准保释。
是次审讯控方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代表。甫开庭蔡玉玲便清晰否认2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件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控罪。
刘德伟交代控方只需以书面证供方式,呈递唯一一名证人运输署行政主任萧庚润(音译)供词。控方先读出双方同意案情,再读出萧2份供词,完成了控方案情。审讯现播放涉案《铿锵集》节目《谁主真相》一集,以辅陈政龙作中段陈词之用。控方决定不会传召证人出庭。
辩方大状陈政龙于片段中指出,拍摄到涉案车辆前年7月21日晚上8时35分左右到场,有白衣人在车尾拿出竹枝向众白衣人分发。片段又交代查册后发现车辆由一间公司登记做车主,登记地址为另一间物业公司,并播出访问片段,受访者指车辆用作中港贸易生意,已转手予长居深圳的朋友。
陈政龙中段陈词指争议控罪中「虚假」部分,认为蔡玉玲查册时剔选用以作「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用途」声明属实。陈政龙指车辆当日在道路上行驶,用以运输疑似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册为辨认车辆及其负责人,当属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陈述概括笼统,「无可能虚假」。
控方刘德伟中段陈词回应指需基于法律框架及其用意去正确理解案中涉嫌违反的《道路交通条例》,其订明只可用于交通及运输有关用途,以消除道路阻塞、交通罪行等造成的不便,方可披露查册资料。蔡玉玲查册后上门到登记地址作访问及报道,公开于节目播放访问片段,利用了查册申请所得详情作与交通及运输无关用途。陈政龙说法指车辆于道路上行驶故适用于申请,刘德伟反驳指则所有人看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皆可正当申请,而查册时会披露车主名称、地址及身分证明等,立法机关不可能如此毫无约束下,随便披露车主敏感私隐资料,故蔡玉玲申请构成虚假陈述。
控方刘德伟在结案陈词重申正确诠释《道路交通条例》需基于法律框架及其目的,运输署署长基于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方有绝对责任提供车主相关资料,如无关交通及运输事宜,则无责任提供。车主亦不会合理预期个人敏感资料会用作与交通及运输无关用途,立法机关亦不可能要求署长有绝对责任提供车主资料予所有人,否则将可能有人滥用程序,严重影响车主。刘德伟最后指蔡玉玲申请时指用作「其他交通及运输事宜相关用途」陈述属要项,可能影响当局决定,而且蔡玉玲申请时如不作此选择陈述,则不可能进入下一页,故用途关键属要项,加上蔡玉玲申请资料用作采访报道,并非交通及运输相关事宜,误导了运输署,故刘德伟认为控方案情已满足了被告明知、在要项、作虚假、陈述4项控罪元素。
陈政龙结案陈词指案中多处值得商榷,如控罪元素「虚假」中,法庭如何理解「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与被告理解未必一致,同时这又关系到另一控罪元素指蔡玉玲是否「明知」,陈政龙举例说明指,近来终院案例显示「朋友」法庭定义与被告不一。陈政龙解释查册制度自40年代始,客观上应如何理解其演绎及规限有待追溯。另一方面表格上的「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属一般用语,非法律字眼,「有关」字义亦需探讨。
陈政龙续指「交通及运输有关事宜」释义应更广泛,如不止于技术上与交通及运输相关的诉讼程序,例如破产、离婚等程序,可藉查册核实车主身份。陈政龙援引2003年运房局为保障个人资料修例时的相关文件,包括查册的建议合理使用清单,当中列出保险索偿、赔偿、纠正车辆不当等,文中又举例指如车辆长期停泊停车场,停车场为要求车主清缴费用可查册,陈政龙反驳此例已不符控方狭隘的释义。陈政龙引述当中提到「任何涉及或因使用或出现个别车辆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可使用查册,与控方解释南辕北辙,故如规限查册只可用于交通及运输事宜「一定系错」。
陈政龙再指车辆登记册制度为确认身份,确保车主需负起车辆使用的重要责任及后果,车辆在社会广泛使用,亦不只有关路面行驶,更需避免车辆沦为犯罪工具,公众故有权知悉车主身份,控方解释未能包含大量经济活动。蔡玉玲正正是怀疑涉案车辆用以运载罪犯及武器,故不属虚假声明。
37岁记者蔡玉玲被控分别于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陈述,即表示申请证明书以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用途,进行法律程序和买卖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08:38
更新时间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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