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结】代表黎智英大状批评控方指控众被告「共同犯罪」属混淆视

2021-03-16 17:31

林芷莹(右)指黎智英「共同犯罪」遭骆应淦(左)马上反驳控方。 
林芷莹(右)指黎智英「共同犯罪」遭骆应淦(左)马上反驳控方。 

壹传媒黎智英与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于前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到中环遮打道,区诺轩及梁耀忠早前认罪候判,其馀被告均否认2项明知而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受审,上周三被裁定表证成立。控方大律师林芷莹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结案陈词时反驳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指,黎智英虽无参与制订游行安排或宣传,但仍属「共同犯罪」,遭资深大律师骆应淦质疑控方自开案至今从未提及「共同犯罪」原则,法官胡雅文回应指本案众被告本来已共同被控。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重申结案陈词指黎智英并未参与策划游行路线、宣传活动或公开发言指示群众,亦非民阵成员,没有参与准备活动,黎智英当日仅手持直幡与泛民议员一同走在队伍前列,故难言黎智英组织游行。林芷莹引述案例提到「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则,解释控方案情中从未指各被告均参与了所有犯罪情节,众被告可以分工合作,黎智英只负责了领导游行角色,故仍属「组织」游行行为。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马上反驳控方自开案至今从未提及检控会依赖「共同犯罪」原则,胡官反问众被告本就已「共同被控(Jointly charged)」或一同参与同一件事情。

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代表控方引述余若薇辩解——法庭应平衡社会及个人利益——反驳指《公安条例》正用以保障社会,若有人违例而不执法,《公安条例》将成「无牙老虎」,变相鼓励市民违法,无视警方及上诉委员会的反对决定。

余若薇再反驳余若海,指因具体案情不同,本案中没有出现不良行为,故不能直接引用终审法院判词来说明执法行动具正当目的和之间有合理连系,来回应行动不合比例的违宪质疑。

同样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批评林芷莹指控众被告「共同犯罪」属混淆视听,解释「共同犯罪」须包含众人合谋及执行2部份,但并非建基于证据,不能看见数人共同行事便反推论众人合谋,忽略犯罪意图。蔡维邦续指案中无证据显示众人合谋,只能显示众被告一同从会场红色帐篷步出,故在缺乏合谋证据下,林芷莹指控并预设众人「共同犯罪」属混淆视听。

代表李卓人及何秀兰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结案陈词指案中关键有二,法律上集会中众被告的角色及活动组织人面对限制逼不得已下需要疏散群众的合理辩解。戴启思解释被告领导群众的共同目的为安全疏散,安全地带领众人至附近港铁站。群众因理解警方不反对维园集会,故会跟从民阵相关安排,民阵亦因此背负责任确保公众安全,虽然游行遭警方反对,但组织者需因时制宜,遂安排众被告带领群众离开维园,道理正如警方指示当维园球场满载了与会者,便可以安排群众到中央草坪,同样出于因时制宜,众被告逼不得已。而警方期间一直与民阵沟通联络,但从未反对、纠正或警告民阵的「流水式」安排,故可构成法律基础支持被告行为。

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大律师布颖琪结案陈词以半杯水引喻,既可说成半空,亦可说成半满,提醒法庭须基于毫无合理疑点方能定罪,如现场集结未能肯定是游行,或未能排除属疏散,法庭应该判处被告无罪,同时辩方毋须证明具合法辩解,反而应由控方去否定被告的合法辩解。

9名被告依次为黎智英、前任议员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梁耀忠、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及区诺轩,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2罪。

案件明日续审。

法庭记者:陈子豪

建立时间12:42
更新时间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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