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挑战高铁「一地两检」提上诉 政府方指《合作安排》与释法无异
2021-01-19 17:23
高铁「一地两检」安排多年前遭市民入禀司法覆核,原讼庭在18年裁定《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符合《基本法》,而人大决定亦具有释法功能,终判政府胜诉。4名市民就此案上诉,案件今于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上诉方指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法律管辖是否合宪的事宜,理应由香港法院决定而非人大决定。终审法院当年根本没有请人大释法,故认为当年人大决定并不算是释法,又指出现时请人大就《一地两检条例》释法亦不算迟。
4名上诉人为前青年新政召集人梁颂恒、社会民主连线副主席梁国雄、「长洲覆核王」郭卓坚、社工吕智恒。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审理。
上诉方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陈词时指出,人大常委会虽然表明一地两检并没有违反一国两制及《基本法》,但《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显然违反《基本法》第18及19条,特别是第18条所指「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且更没有证据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李认为《基本法》第158条清晰指明,人大释法的程序是由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而且需要指明为哪些条款进行解释,但终审法院当年根本没有请人大释法,故认为人大单方面的决定不能当为人大释法,又认为《一地两检条例》仍然违反《基本法》,故要求法庭废除《一地两检条例》。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指出,人大下决定前理应已考虑其决定有否抵触《基本法》条文,并在合乎「一国两制」原则及《基本法》下颁下决定。首席法官潘兆初则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17年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前,亦理应已考虑《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否则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亦不会在明知《合作安排》违反《基本法》下签署。
政府方代表余若海资深大律师指,香港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去干预人大决定,而且原审法官周家明裁定人大决定具有释法功能。虽然人大没有特别就某条例进行释法,但《基本法》并没有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释法或作出具权威性的决定,而人大职责正是研究及决定法例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即使终审法院没有要求人大释法,但并不代表人大无权释法。
余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及确认《合作安排》的决定,事前定必已经考虑《合作安排》是否合乎《基本法》,而该决定正正与释法无别。余又指,由于人大决定已有释法功能,两者仅是形式上有别,但人大决定已算是释法,即使现时终审法院要求人大释法,终审法院亦只须跟从人大决定,故现时终审法院没有需要要求人大释法。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31
更新时间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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