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 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宪

2021-01-13 14:46

郭卓坚。刘晓曦摄
郭卓坚。刘晓曦摄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丁屋政策》部分违宪,即「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属违宪政策,而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则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吕智恒(此案司法覆核申请人)、政府、新界乡议局,3方均提出上诉,上诉庭今午颁发书面判词,裁定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撤销早前部分违宪的裁决,即裁定《丁屋政策》全部合宪。讼费问题将在14日内以书面方式处理。

本上诉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审理,近70页的判词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撰写。判词中指出,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周家明没有把《基本法》第40条,与《基本法》第120及122条恰当而连贯地考虑及诠释。而《基本法》第40条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权」在内的传统权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本身已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时制定者已充分考虑此点,并决定保留原居民传统。

《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于1991年通过,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维持其固有的歧视性,但在此案之前从来没有人挑战《丁屋政策》的合宪性,回归后《丁屋政策》一直被认可为合法合宪。

上诉庭同意周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历史,故属其「合法传统权益」,但不认同周官指以「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却没有可追溯历史的说法,指出周官忽略了殖民前时代一直认可并保障原居民依照其习惯土地使用权(customary tenure)建屋,而「私人协约方式」建屋即是原居民的习惯土地使用权,「换地方式」亦只是免费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se ) 的衍生物,故有可追溯历史。

案件在去年8月进行4天上诉审讯,郭卓坚及吕智恒一方指,丁权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故指出《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政府保护」属违宪。政府一方则指屋政策中的权利要素是新界原居民「一生人一次」有权建屋,强调现时法庭只须处理原居民的「传统权利」,毋须处理历史上有没有严格法律规定只有子嗣才有权建屋。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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