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研讯】警务处大状强调陪审团没「上帝视角」 无法得知空白8秒发生何事
2021-01-05 14:36
科大生周梓乐死因研讯今进入结案陈词阶段。代表警务处的熊健民大律师强调,陪审团没有「上帝视角」,无法得知空白的8秒发生何事,但若他们认为意外情况大于其他情况,亦可裁定周梓乐死于意外。希望陪审团能综合所有证供,而非仅考虑单一证人。
熊大状先代表警务处向家属致以慰问。他形容,本案受社会高度关注,发生原因众说纷纭,真相无论对家属抑或社会而言都非常重要,故不希望陪审团作出裁决时,受个人喜好或政治立场影响。
熊大状先指出,虽然郑郁棋博士直言警方校正闭路电视时间有错漏,但这并不影响片段真确性,并没证供指片段为伪造或经删改。
对于警方有否袖手旁观、见危不救一事,熊大状指出,消防员、义务急救、围观市民,以至救护员,均已确认警方没有干扰或阻碍救援,对方亦没要求警员留下协助,反而有市民要求警员「走开」。
对警方而言,当时停车场内可能有潜在罪犯,对在场人士构成危险,故继续扫荡是刻不容缓的行动,可谓「各司其职」。如果当时警方没有就潜在罪犯展开追捕,或会有人因而怪责警方,当中存在双重标准。熊大状指出,没有证人指出警员可作出帮忙而警员拒绝,故批评警方见危不救,是苍白无力的指控。
另外,就警方没有清走障碍物一事,熊大状强调,他无意作政治评论或道德批判,但无可置疑的客观事实是,当时在尚十路口造成阻塞,令细抢救车无法洗入唐俊街的,正是在上址聚集的示威人士。至于救援车在广盈阁遭违泊私家车挡住消防闸,阻碍其去路,雄大状则认为,物业管理处难辞其咎。
另外,在本案中,没争议的是警方曾使用催泪弹及布袋弹,但没证供显示警员违反警队内部守则及国际公约。周梓乐中弹之说,亦仅属传闻证供,欠缺证据支持。更何况,根据证供,警方向停车场三楼发射催泪弹时,周梓乐正身处134米外的富康花园天桥。加上,一众证人亦已确认,在𦘦事位置一带,只得非当淡的催泪烟气味,不会造成不适。
熊大状续指出,本案的关键是周梓乐堕楼的原因。从证供可知,停车场二楼及三楼的结构十分相似,身高1.75米的周梓乐,需走近至石墙0.8米外,才能见到墙外为中空。加上,周梓乐的父亲作供时亦确认,他们出入时不会走上停车场三楼。而当晚亦有两名男子,疑因误会三楼石墙外有行人路而试图跨越。在相对可能性下,熊大状认为周梓乐有较大可能自行跨越石墙,失足意外堕下。
代表消防处的陆栩然大律师则陈词指,毫无疑问地,12分钟服务承诺是消防处对广大市民的承诺,但需基于情况而定,包括救援人员的安全。在事件中,救护员在送周梓乐前往医院期间,已尽力抢救及通知伊利沙伯医院「留位」,过程中所有人都已尽其所能。陆大状形容,消防处对事件深感难过及可惜,并代表处方对家属致以慰问。
裁判官高伟雄将于本周四总结证供及引导陪审团。
法庭记者:张旭珊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