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铜锣湾暴动案 7名被告1人罪成6人脱罪

2020-12-28 11:42

被告陈佐豪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两罪罪成。资料图片
被告陈佐豪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两罪罪成。资料图片

去年8月31日有人在港岛发起多处游行及集会,7名男女被指于当晚在铜锣湾及湾仔一带暴动,姚勋智法官今于区域法院裁定被告陈佐豪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两罪罪成,其案件将押后至下月18日判刑,陈佐豪即时还柙监房,等候背景报告。其馀6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

7名被告为陈佐豪(24岁;运输工人)、金君卿(33岁;商人)、刘宇轩(22岁;学生)、郭美均(20岁;学生)、许智鋭(21岁;学生)、陈子扬(39岁;装修工人)、邹咏霖(23岁),同被控1项暴动罪。陈佐豪另被控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

被告许智锐(啡衣)。资料图片
被告许智锐(啡衣)。资料图片

姚官在书面裁决指,各控方证人所描述,于2019年8月31日晚上从8时许至9时06分,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亦即在轩尼诗道崇光百货外,现场已有约300人左右聚集,霸占马路,大多身穿黑衫黑裤,部分人更身穿护甲头盔,有人手执长形状物体,亦有为数10人左右在纵火、焚烧杂物,亦有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也有镭射光束照向警方脸,向警员辱骂,且不断传出巨大敲击声响,并高声叫嚣等等。

警方则在约100米外轩尼诗道希慎广场外筑起防线,双方对峙,其间警方已多次发出警告,表明他们是非法集结,警告他们离开,否则会作出拘捕及驱散。约在晚上8时58分左右警方再展示黑旗及作出相同警告,而在晚上约9时06分左右,暴徒于东角道与记利佐治街交界地上的杂物纵火,警方正式向前推进,暴徒则沿记利佐治街向东或沿东角道向北方向逃走。

毫无疑问,从上述片段及证供所见,这些人群的集结是非法的,其共同的目的就是包括以暴力或威胁以暴力来阻吓与他们对峙的警员,持续地破坏社会安宁,即使警员已作出警告要求他们离去,亦警告会采取行动驱散及作出拘捕,人群依然没有散去。他们上述这些行为,包括霸占道路、在马路上纵火、向警方投掷汽油弹及用镭射光射向警方等等,显然已是作出了扰乱秩序的行为,且带有威胁性及挑拨性。

姚官指无论以客观及主观而言,在场及其他附近的人士在这些环境下都必然会害怕情况随时会恶化,集结人士且手持长形状物体,显然使人担心他们会作出恶劣或粗暴的行为,又或会激使其他在场的人士作出相同的行为作回应。在这些情况下,社会安宁毫无疑问已被破坏,也必然使人担心其人身或财产会受到损害。

从片段及截图看来,这些非法集结的人已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亦自集结仗著人多势众来达至共同的目的,他们显然且会互相支持及促使其他人士一起行动。如控方所言,社会安宁已实质地被破坏,这些非法集结的情况毫无疑问已构成暴动的罪行了。

事实上,各辩方大律师并非对发生了暴动此方面有所特别的质疑,反而在此案中,更关键的是究竟各被告曾否参与了上述此暴动。

但控方并无直接证据,如片段或控方证人的证供来指出各被告确实如何参与或是如何进行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

控方所倚赖的主要是涉及分别拘捕他们的位置;他们各人的装备或装束;以致各人曾作逃跑等等,来推论他们必然曾参与此暴动。

各辩方大律师主要的抗辩如下,包括:

(1)​并无直接证供显示各人分别曾在任何时间与指称暴动现场集结人士一起集结;

(2)​没有证供各人曾如何作出任何订明行为,如扰乱秩序或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

(3)​没有证供各人如何与其他参与暴动人士有所共同目的;

(4)​没有证供各被告如何及何时作出或有意图破坏社会安宁,或如何作出任何协助,教唆或鼓励等行为;

(5)​他们各人并非在暴动现场即时被拘捕;

(6)​而拘捕各被告的时间和距离并非非常接近暴动发生的时候和地点;

(7)​各被告的装备或装束与不少围观市民无异;

(8)​各被告并无任何攻击性的装备;

(9)​部分被告更是向著警方方向跑;

(10)​现场道路四通八达,集结人士与其他市民难以区分,难以确定各被告如何走到被捕位置等等。

姚官指,明显地,综合来说,虽然在上述现场无疑是发生了暴动,且集结了约近300人,但从所有证供及片段来分析,是否能肯定各被告必然是上述暴动参与者之一呢?此方面他必须细心分析及考虑针对各被告的证供来作出裁断。

姚官指,第一被告陈佐豪被捕时身穿胸口护甲、双臂护甲、黑衫、黑裤、黑鞋、劳工手套、黑色背囊,见截图以及相片册,可见第一被告亦携有头盔口罩、护膝、手套、对讲机、2个防烟滤罐、1副透明护目镜、6包弹性绷带、1对黑色手袖。

毫无疑问,以当时的时间及第一被告身处的位置、其整全防卫的装备,其逃走当时必因其畏罪而行及其夥伴攻击警方的情况,综合而言,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就是第一被告必然是曾参与上述暴动的人士。

在此情况下,姚官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第一被告干犯第一项控罪。

姚官裁决时指,首被告陈佐豪当日在与其他人冲至珠城大厦的电梯时被截停,而他的夥伴亦袭击警员欲协助陈逃走但失败。陈当时一身黑衣黑裤,并戴著胸口及手臂护甲,逃走期间一部无线电对讲机从他身上掉落。基于以上的装备及行为,实在难以接纳陈辩称自己只是急救员的说法,唯一可被接纳的说法为陈当日必然曾经参加暴动。另就其管有无线电对讲机,专家曾接驳同轴线测试,指出涉案对讲的输出及接收的范围虽至申领牌照的规定,但只要接驳回天线就可以作无线电通讯,而陈并未有相关牌照。因此,姚官裁决陈所有罪名成立。

另有警员清楚指出从第一被告身上跌出1部对讲机,这亦被检取为证物,毫无疑问,第一被告的对讲机是无线电通讯器具,按法例必须申请牌照而管有,第一被告并无相关牌照而管有的。

姚官因此裁定,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第一被告干犯第二项控罪。

姚官续指,综观针对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的证供及相关片段,无疑当警方向记利佐治街推进时,有一批曾参与上述暴动的人士向该方向逃跑,警员上前追截,其后分别把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拘捕,他们都是穿著类同黑衫黑裤装束,与暴动者装束相近。可是,第二被告确曾向著警方方向跑,第三被告更折返原点且在H&M时装店外,第五被告更不知他在人群中何处出现。

总的来说,虽则他们的衣著与很多参与暴动人士相似,其出现和被拘捕的地点分别与暴动的时间或距离也相近,但在缺乏进一步的证供下,姚官只能认为他们都很有可能曾参与上述暴动。

但刑事案件举证的标准是甚高的,须至毫无合理疑点的地步,在这样的背景及间接的证供下,姚官认为控方未能成功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的地步。因此,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就第一项控罪罪名不成立。

法庭记者:刘安琪

建立时间:10:31
更新时间: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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