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涉去年831暴动罪名不成立 官指不应视穿黑衣为参与暴动
2020-10-31 10:08
去年8月31日湾仔爆发激烈示威冲突,8人被控暴动罪。其中,社工陈虹秀受审后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其馀7人则继续审讯,案件本月初审结。沈小民法官今判下裁决,裁定七人罪名不成立。
七名被告为自雇人士余德颖(23 岁)、学生赖姵岐(22岁)、电脑程式员锺嘉能(27岁)、厨师龚梓舜(23 岁)、无业汉简家康(20岁)、莫嘉晴(24岁)以及无业汉梁雁彬(25岁),被控于在湾仔轩尼诗道及卢押道一带参与暴动。龚梓舜另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轩尼诗道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
沈官指,根据法庭接纳的事实,控方主要依赖各被告被捕的地点,即修顿球场对开一段轩尼诗道的东行线及行人路上;他们穿黑衣、带备头盔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等物品;以及锺嘉能及龚梓舜被捕前逃跑。
沈官认为,纯粹基于被捕的地点、衣著、装束和物品等的证据,不能排除各被告刚刚到来,未及参与便被警方拘捕,无法证明他们参与了较早前在轩尼诗道与卢押道一带的暴动。
沈官又指,法庭不应把穿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这做法有机会冤枉无辜的人。因为在当下的情况,身穿其他颜色的人都可参与暴动,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不能用以区分参与者。
另外,当晚出现的情况对某些人而言,或许是难得的历史时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亲身见证。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当然明白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带备防护装备也无可厚非。
至于锺嘉能及龚梓舜曾经逃跑一事,沈官则指控方须证明他们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应警方警告离开、因社会环境对警方产生恐惧等。
另外,控方亦要求法庭「凭藉身在现场鼓励其他人」的法律原则将被告定罪。惟沈官指,陪审团指引的导词「被告人身在罪案现场这一点,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他有罪」,被告的行为需「实际上鼓励了罪行中的其他人」,但控方未能证明被告被捕前身在何处、做了甚么。
法庭记者 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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