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性劳工经痛可请假 明年3月起实施
2020-12-24 15:12
为加强对女性劳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辽宁省近日公布《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患重度经痛妇女可请假休息。
《办法》保障妇女在受雇期间,不得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亦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其次亦要求雇主给予经期女员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雇主若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女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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