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雷射笔照射警员罪脱 官指证人警员证供不可信

2020-12-24 13:03

被告李远发。
被告李远发。

港铁于去年8月31日停驶将军澳线,翌晚大批市民包围调景岭站长室理论。26岁男子涉嫌在站外用雷射笔照射入警车,射中车上警员的脸和眼睛,案件早前审结。由于屈丽雯裁判官不接纳控方证人的证供,认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裁定被告控管有工具适合及有意图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

屈官指,本案关键证人警员石家豪的证供并不可信。他指控被告5度用雷射笔照向他,却承认拘捕他时没向他提出这点,在首份书面证供中,亦仅指被告用雷射笔射向警车。惟警员拘捕疑犯时,有责任说明原因。

石在事发后4个月、专家报告出炉10日后,才在第二份书面证供补充被雷射笔射中眼睛和脸,做法不寻常。石在庭上解释,是因案件主管要求他更详细描述事件之故,但却对主管的身份「无印象」,态度回避。另外,石作供时,亦多次更改警车停泊位置的说法。

屈官续指,惟然本案并非指控被告用雷射笔攻击警员,但由于法庭不接纳证人的证供,故裁定被告无罪。

屈官又称,雷射笔在本质上非攻击性武,并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图用以伤人,故批准他取回涉案雷射笔。

被告李远发,被控于去年9月2日凌晨1时48分,在将军澳宝顺路与唐德街交界管有一支镭射笔。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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