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违私隐条例起底案判囚 私隐专员欢迎裁决
2020-11-03 13:19
一名电讯公司技术员从公司电脑取得一名警务人员家属的个人资料以进行「起底」,被控违反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 第 64(2)条「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的罪行,而有关披露导致该名警务人员家属蒙受心理伤害,被告较早前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今日判被告18个月监禁,连同其他定罪合共2年监禁。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锺丽玲表示欢迎法庭裁决。
私隐专员指出,「起底」行为往往令受害人甚至其家人遭受网上欺凌,甚至刑事恐吓,对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持续困扰,引致严重心理伤害,令人痛心。网络世界并非无法可依,「起底」行为除了不道德,亦可能涉及触犯《私隐条例》或其他法例的刑事罪行,呼吁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私隐专员表示,有关《私隐条例》的控罪,指被告「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导致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因而违反了《私隐条例》第 64(2)条。案情指,被告利用在电讯公司工作之便,从公司电脑取得一名警务人员家属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然后向某社交平台的群组提供有关资料供发布。这案件是《私隐条例》第 64(2)条自 2012 年经修订后首宗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私隐专员指,违反《私隐条例》第 64(2)条的规定后果严重,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私隐公署指,自去年6月至今年10月底,已经200多次去信共18个涉事的网站、网上社交平台或讨论区的营运商,要求移除3500多条「起底」连结。 公署指,若有须要会寻求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合作,一同打击「起底」行为。私隐公署指,会对有关平台持续进行检视并继续有关的跟进工作,以尽力遏止「起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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