掷汽油弹「优秀」少年改判劳教 上诉庭指拘留式刑罚是唯一合适选项
2020-09-22 17:28
15岁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对出、凤翔路一带马路投掷汽油弹,早前承认纵火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两罪,被判感化18个月,其中9个月须入住儿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监管。律政司不满刑罚过轻而申请覆核刑罚,上诉庭裁定原审裁判官判刑原则上错误,判刑明显过轻,上周四改判被告入劳教中心。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法庭为少年纵火犯人量刑时,必须确保判刑充份包含保护公众、加诸惩罚、公开谴责和阻吓罪行等成份,不能只是以更生为唯一或主要的目的,故拘留式刑罚是唯一合适的判刑选项。上诉庭指已在羁留在儿童院约三个月的被告,在劳教中心不得羁留多于六个月,所以改判到劳教中心的羁留期与原先的九个月羁留期相近。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中指出,被告SWS 以投掷汽油弹的方式纵火是极其危险之举,若他在燃点汽油弹时火种点著他的衣服,后果将会是不堪设想,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其纵火行为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潜在威胁。而且SWS在保释期间干犯本案,显示他漠视法纪并有持续犯罪的态度。SWS 父母承认对他的监管无效,潘官指原审裁判官水佳丽理应考虑对他处以拘留式刑罚,从而让他接受比住宿训练更严格的训练,以改善其行为和守法态度。
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时完全没有提到有关惩罚和阻吓等判刑因素,又没有解释为何只著重更生因素而判处SWS感化,而潘官认为水官没有充份考虑所有相关的判刑因素,只专注更生而忽略了惩罚和阻吓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则上的错误。潘官指水官在判刑时称赞SWS虽然年轻,但成熟并关心社会,又好主动服务香港,甚至认为他过去是「优秀」的儿童,惟潘官指水官对SWS的「优秀」评论,实有过誉之嫌,评价有失中肯,而且水官在处理答辩人的背景、品格等求情因素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不能以偏概全,否则便会对求情因素给予不恰当的比重,而犯上错误。
潘官在判词中亦批评三宗区域法院案例,三宗纵火罪案例的判刑为社会服务令、缓刑或感化令,潘官指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陈锦昌判处被告郭文豪社会服务令,是十分甚至是过于宽大的处理方式,而时任区域法院暂委法官练锦鸿亦承认判被告余卓翘感化令是「不寻常的轻」,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分别判两个被告叶伟雄及李逸文缓刑和社会服务令,亦在判词中承认是「对他们网开一面」。潘官指三宗案件的判刑偏离了上诉法庭就纵火罪定下的判刑规范,对下级法院及上诉庭没有甚么参考价值。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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