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1周年】元朗站藏波子及发射器 女子罪成判囚6周
2020-08-14 18:02
去年7.21元朗西铁站袭击事件后一周,警方深夜接报到元朗站有人聚,截查24岁女子在其背囊搜出30 粒波子及自制发射器,及后被捕。她否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叶啓亮裁定被告罪成,判囚6周。被告申请保释上诉获批,她获准以2万元外出。
辩方争议被告的招认证供,即她在警诫曾称「波子系自卫用,鎅刀放喺袋唔记得执出嚟,其他嘢系用嚟自卫」,又指在警署时冷气温度低及经痛,取索止痛药及毛毡被拒等。叶官则裁定被告的供词属自愿,纳为呈堂证供。
叶官认为控方证人诚实可靠,无自相矛盾之处。对于辩方指警员在作供期间,偷偷翻阅记事册,法庭认为警员首次上庭作供,此举或属无心之失,而到庭上作供非记忆力测试,警员的供词亦无更改,作供一致,接纳其供词。
反而被告及辩方证人供词矛盾,不合情理。被告自辩时供称,该些物品用于大学剑击训练营,该发射器事实上为制作水球的入水器;而波子则用于「夹波子」游戏。惟叶官指出,辩方证人其无提到其他游戏道具如筷子、发射水球用的健身拉力带,认为只带波子并不合理。被告又曾表示因上班忙要提早制造训练营道具,但在盘问时又称制作简单,对于被告要早3个月制作并一直放在袋中,认为被告说法矛盾。
另就被告在西铁服务时间完结,身穿黑衫裤、背黑背囊、带同头盔、行山杖等物品出现于上址,又称担心当晚会有白衫人袭击而到场急救,并衣著与示威者相约,有机会被警察追截或被人袭击,故认为被告以该些物品作伤人是唯一合理推断,裁定罪成。
控罪指 ,24岁被告刘晓敏于去年7月29日,在港铁元朗站 H 出口楼梯间的公众地方,管有一包 30 粒波子及一个自制发射器。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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