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撞速龙小队成员拳打下巴 六旬家庭司机袭警罪成判囚1个月

2020-07-31 17:04

被告施振英(中)。 资料图片
被告施振英(中)。 资料图片

61岁家庭司机本年1月19日中环集会当天,涉推撞一名速龙小队成员的胸口及用拳头打他的下巴,被控一项袭警罪。案件经审讯后,香淑娴裁判官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囚一个月。辩方随即提出保释等候上诉,被告现暂准以1万元保释外出,其馀担保条件维持不变。

辩方争议事发时被告施振英并无袭击警员,即使有都是受警方过度武力下的合理反应。惟香淑娴裁判官全盘接纳控方两名证人的证供,相信他们道出事实,认为事发时两名警员虽手持警棍,但从来没有对被告使用任何武力,而被告却向警员A施袭。

虽然被告被捕时头破血流,片段拍摄到有警员用罐状物挥向被告头部,但香官接纳警员A的证供,质疑该罐状物有否触碰到被告的头部,不知他的伤势如何造成,而且是发生在他袭警后。

辩方求情时提到,监禁非本案控罪唯一选择,事主警员A受到的伤害轻微,甚至没有求医接受治愈,被告亦没有使用武器及作出挑衅行为,也没有预谋犯案。辩方又指,被告的背景良好、没有案底、多年来奉公守法,其重犯机会低,又透露被告事发受伤,留下永久伤患。

香官反指,事发时警方才刚驱散非法占路的示威者,被告却慢条斯理行出马路、不听警方劝喻,更出手打人,属于挑衅行为。辩方反指不应基于其他人的行为去理解被告的意图,而所谓「慢条斯理行出马路」只是控方证人的说法,香官则回应:「法庭接纳佢证据啊嘛」。

香官判刑时指,被告的行为或会挑起事端,幸好情况没出现,但本案具严重性,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而监禁是合适选择,终判他入狱一个月。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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