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违宪律政司上诉部分得直 法例于非法集结下仍生效

2020-04-09 18:30

《禁蒙面法》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 资料图片
《禁蒙面法》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 资料图片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去年10月初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24名泛民立法会议员及「长毛」梁国雄申请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禁蒙面法》终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于今午3时半颁布判词。上诉庭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诉得直,取消早前裁定《紧急法》违宪的决定,而《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和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在判词中指出,《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他们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他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此条例被上诉庭裁定为合乎宪法。上诉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处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的部分合乎宪法,但在禁止任何人在获警方批准的集结,以及在已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游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条例,则被裁定违宪。

上诉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允许警务人员截停蒙面者,要求他除去有关蒙面物品来核实身分,并有权除去其蒙面物品的条例属违宪。 上诉庭将会以书面形式处理本案的讼费申请。

上诉庭指如果《紧急法》被裁定爲违宪,法律便会留下一个重大缺口,行政长官便被剥夺所需的权力,以制定有必要的紧急情况规例来作出迅速灵活的应对。对于「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定义广泛,则是因爲行政机关需要广泛及灵活的权力,迅速和有效地处理所有突发事件,当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来制定紧急情况规例时亦是受到密切的审视,而且立法会可以行使控制权,藉著「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将行政长官引用《紧急法》制定的紧急情况规例废除,故此裁定《紧急法》没有抵触《基本法》并属合宪。

上诉庭亦指,除非某些示威者作出暴力或其他应受谴责的行爲,对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及即时的风险,警方才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来阻止任何集会、聚集或游行,否则应先行警告。上诉庭在考虑公共秩序的情况下,认为需要阻止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的参与者通过佩戴蒙面物品来妨碍执法。除非某人知悉聚集是未经批准或警方经已发出停止和解散命令,否则该人不可被视爲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庭另强调纯粹旁观或路过的人不可被视爲「身处集结」的人。

林云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紧急法》违宪,亦指《紧急法》令立法会的法例规管权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则超越了《紧急法》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政府一方在上诉时则指,如《紧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宪性遭否决,便会鼓励示威者参与暴力示威,无视暴力示威者透过蒙面来掩饰身分作奸犯科,进而增加对民众安全的威胁,亦会剥夺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阻止暴力及破坏他人财产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一案政府方部分上诉得直,其中一名申请人长毛梁国雄3时已抵达,他对判决表示失望,指上诉庭没有处理特首只以公共安全为由用紧急法,没有具体解释原因,内容空泛。他又指法庭应与时并进,紧急法是在基本法立例前生效,应早日废除殖民恶法以保障香港人自由。他扬言会考虑上诉,需要法援协助。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5:15
更新时间18:30

前立法会议员「长毛」到庭。
前立法会议员「长毛」到庭。
有人士在庭外举标语。
有人士在庭外举标语。

「长毛」梁国雄对判决表示失望。
「长毛」梁国雄对判决表示失望。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