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台主持郑永健终极上诉被驳回 裁定故意「舞弊地」获取私人利益
2020-03-11 11:01
网台男主持郑永健在2015年区议会选举前夕以金钱利诱多个本土派政团在指定选区参选,企图「鎅走」其他参选人的选票。郑2016年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串谋选举舞弊等7罪罪成而被判监4年,去年上诉得直获减刑至监禁3年3个月。郑仍要求推翻定罪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今颁下判词一致驳回其上诉,裁定郑故意和「舞弊地」诱使其他共同被告参与选举以获取私人利益,而此等行爲倾向于削弱公平、公开及诚实的选举。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及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觉民在判词中指出,郑永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触犯香港法例第554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1)条中订明,任何人「舞弊地」作出特定的作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此终审法院上诉的唯一争议点是「舞弊地」一词的意思,原审法官彭中屏裁定「舞弊地」是指被告必须不仅意图作出第7(1)条中的一个特定的作为,亦须意图阻止公平、公开及诚实的选举进行。上诉法庭则裁定,「舞弊地」只要求被告意图作出第7(1)条中的一个特定的作为,从而获取私人利益。
终院则裁定两个诠释均不正确,并裁定「舞弊地」一词的作用是把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等第7(1)条中所指的特定作为,局限于削弱公平、公开及诚实选举的作为,从而来定义何谓「选举中的舞弊行为」。终院亦裁定「舞弊地」一词并非犯罪精神元素,故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怀有特定的意图去阻止公平、公开及诚实的选举进行。
法庭记者:刘晓曦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