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尸案】陪审团退庭商议 就「夥同犯案」定义提问

2019-12-13 13:12

3名被告刘锡豪(左)、曾祥欣(中)及张善恒。 资料图片
3名被告刘锡豪(左)、曾祥欣(中)及张善恒。 资料图片

2016年荃湾工厦石棺藏尸案今在高等法院续审,4男3女陪审团今早9时半继续退庭商议。近12时许,陪审团就「夥同犯案」的定义提出问题。

陪审团下午12时许提出2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为被告必须知道同时使用二氯甲烷及注射酒精至死者身上,才等同「夥同犯案」。法官李瀚良表示,「夥同犯罪」的重点在于「共同意图」及「协议」;在本案而言,只要被告知道会向死者使用二氯甲烷,或注射酒精,即可视同「夥同犯案」。

另一问题则为,被告协议或一同打算迷晕死者,是否等同「夥同犯案」,李官回应只要被告有协议或一同打算迷晕死者,即等同「夥同犯案」。就两项问题,李官亦提醒陪审团必须依证据作出结论。

三被告依次为曾祥欣(阿T)、刘锡豪(阿豪)及张善恒(阿K),3人被控于2016年3月4日在荃湾灰窰角街DAN6工厦单位内,谋杀男子张万里(阿J)。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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