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屯公】16岁少年涉藏改装伞等武器拒认罪 官指控罪释义有争议或须修订
2019-11-01 13:55
自6月反修例风波以来,首宗不认罪而受审的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续审。当时未满16岁的少年于上月「光复屯门」游行后,遭警方搜出改装雨伞、行山杖、印有梁天埼样貌的纸张等,他否认一项管有适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控辩双方今作结案陈词,控方缓引多个同类型案例,表明首项控罪中指的「工具」须限于伤害人身、约束人身及爆破之用,惟遭辩方反驳其完全未达举证标准,不能证明少年管有的工具属有意图伤害他人,故未能构成犯罪元素。裁判官认为控罪释义有争议,故押后至11月7日进行裁决,届时或须修订控罪。
控方根据邓志明、蔡顺兴等六个案例的释义,指邓一案中被告涉管有矛、棍、百合匙等属非法用途的工具,后修改定义,涉案工具限于伤害人身、约束人身及爆破之用,可按需要扩大其意图。控方毋须证明涉案雨伞及行山杖是否经少年本人改装,只须证明证明是否合符上述定义。
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反驳指邓一案中,原讼法庭曾考虑修改定义但最终无实质修改,只可当作澄清,直言当时黄法官的最终判词「较奇怪」,判决方向有误。彭大状续称「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只限于爆破及伤害人身两类,方可构成控罪中元素。
彭大状直言早前专家证人供词对法庭无实质协助,称涉案镭射笔的标签上显示爲5瓦特,一般市民无可能于购买时得悉其远超实际功率,加上现实使用时在远距离将镭射光点固定属极困难,若偏离一度,实际上会偏离目标62.8厘米,未必可造成伤害,故不能达致首项控罪的举证标准。
彭大状续指控方须证明少年意图改装涉案长伞及行山杖而用作伤害他人,惟少年当时称「把遮同行山杖烂咗」,故无任何证据显示少年曾改装及用作伤害他人,致法庭不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裁定其罪成。
就读中三的少年被控于9月21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发出绿色强光的镭射笔。他同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长80厘米经改装的长伞、长55厘米的行山杖、镭射笔等。
法庭记者:叶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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