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违禁蒙面法 一经定罪囚1年罚款2.5万元
2019-10-04 15:33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下午宣布,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简称《紧急法》)为禁蒙面立法。新法例于明日(5日)生效,有豁免条款。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立法为减少暴力行为和为执法者收集证据。规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集会及游行中,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种类物品,包括颜料,一旦违反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监禁1年,及罚款2.5万元。
规例又列明,如果身处公众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员合理地相信,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便可截停有关人士并要求除去蒙面物品,令警员能够核实该人的身分,如果对方没有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6个月。
规例同时列出合理辩解条款,包括有关人士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正作出相关行为,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及因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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