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清洁工控大家乐拖粮 人事部助理主任作供:或睇漏「工卡」电邮
2019-06-27 16:28
大家乐被指故意拖欠员工薪金,一名在九龙医院康复大楼餐厅任职之清洁工,于去年7月末向大家乐分店经理请辞,8月初离职,但在离职日近半个月后仍未收到8月的薪金,遂向劳工处投诉。大家乐事后被票控一项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时在到期日届满前付给工资罪,其否认控罪,案件今在九龙城法院开审。
控辩双方同意事实指,事主陈爱嫦自2018年1月获聘在九龙医院康复大楼餐厅任职清洁工,时薪40元,于8月6日正式离职,经计算后,被拖欠薪金为1120元。
由于一直未收到8月的薪金,陈遂于同月20日向劳工处作出投诉。劳工处收到投诉后通知大家乐,将于9月3日举办调停会议,但大家乐一方表示不会出席会议,并表示将于7日发放薪金。事主在9月7日正式收到薪金。
大家乐负责发放薪酬的人事部助理主任供称,若然有人离职,所有的分店经理均会以传真方式,将离职员工的「工卡」传回人事部。而传真的资料有另外一个电邮系统,但就并非由她负责,由于每日会收到超过100封电邮,她或因「大量碌个时睇漏眼」,未有准时发放陈的薪金,她同意是自身问题;但由于大家乐在31日前不知事,不认同属蓄意拖欠薪金。她指公司在8月31日已知仍未发放薪金予陈,但未知确实金额,直到9月6日批核后,翌日发放薪金。
特委裁判官林希维裁决时指,接纳辩方证人供词,同意被告非故意及妄顾后果而拖欠薪金,不是「明知要出粮而唔出」。人事部助理主任作供时承认自己一时「睇漏眼」而没有发放薪金,得知事件后亦有即时作出跟进,可见非故意为之。由于控罪必须达至「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下不支付工资,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林官裁决后补充,立法原意是保障劳方可「准时出粮」,若根据辩方所指,因人为疏忽而导致拖欠薪金,无疑与立意原意相违背,不可作为合理辩解。
辩方有讼费申请,林官指由于本案属刑事案,只会考虑被告有否自招嫌疑,更反问「你哋迟出粮仲唔系自招嫌疑?」,最终驳回其申请。
法庭记者:陈楚琨
建立时间: 1443
更新时间: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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