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碌开咪|侮辱罪不可单边立法

2021-10-22 10:30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可算是曝光率最高的局长,因好多事都关佢事,啱嘅。

上周六佢又提出:「辱骂公职人员,培养不守法意识,故支持立法规管。」

事实近一年已很少见市民「够胆」当街当巷侮辱执法者,不过,一年之前呢,就真系不少,小弟亦曾多次目睹警员、交通督导员,以至食环署职员,在执法时被市民臭骂或奚落。个人觉得相当之「不理想」(官场用语),所以作出惩罚是应该的,因有阻吓作用。

不过,大家应先明白,点解警队不同协会争取定辱警罪多年,仍未能成功呢?

因为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有几点要解决:一、现成法例,是否已足够处理不合作的市民?二、比对上,执法者有法律、有武器在手,也有作出拘捕等等「公家权力」(Public Power),相对地市民乜都冇,最多得把口,所以,若再有多条法例在执法者手,会否两方的「实力」更不合比例地悬殊呢?

更重要,是第三,任何法例皆人人要遵守,绝不可是「单边哲郎」。若侮辱公职人员是罪行,那么早有N位学者清楚指出,如此,公职人员侮辱市民,也必须视为刑事罪行!

事实过去数十年我亲眼见过市民侮辱公职人员,同样亦见过多次执法者以粗言辱骂市民(这些场面,网上多不胜数)。

所以,愚见以为立法可以,甚至应该,但绝不应只保护单方面,否则就会变成权力及法律两失衡,又是极之「不理想」。

我也曾修读公共行政硕士课程(同班有执法部门高层),学者一致认为,法例愈少愈好。因一法立,必一弊生。一个有质素的社会,理应在教育方面手提高市民素养,最后才会用权力及法律去规管。

事实过去一年已绝少发生市民侮辱公职人员个案,这样是否应先加强教育,再在执法者形象上多下工夫,而毋须匆匆立法呢?

再说,若真立,就要两面都同时立!

曾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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