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认恐单位有爆炸原料虚报住址 搜屋主动开门换衫
2024-12-14 00:002020年初医院口岸爆炸案,昨于高等法院续审。侦缉警员续接受盘问,辩方提出被告李嘉滨不曾向警方提供虚假住址,警员不同意指「误导警务人员系一个过程」,若非李当时尝试按密码进屋、又在单位内更换衣物,警方也不会检走单位内12把鱼生刀,以致屋主后来报案。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搜屋时已表明要带他到居所」
李的代表大律师朱宝田昨盘问侦缉警长陈国威时,指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滨被捕后,在搜身期间从没有向警方提供住址,即没有虚报自己居住梅芳街某大厦1A室。陈不同意。并指拘捕当日,有另一警员替李填写简单拘捕表格,内容包括李的籍贯及住址,当时李向警员提供的住址正是梅芳街24号1A室。
法官陈仲衡问到,当时如果已知悉梅芳街该大厦2C室、即李的真正住址,警方带李搜查1A室时,会否亦搜查2C室。陈称如果预早得悉2C室是李的住址,会申请搜查令。
陈确认,在3月8日早上带李前往1A室搜查时,所持的搜查令是针对1A室,该搜查令是在同年3月4日向法庭取得,即警方早已锁定该地址。辩方指,李根本不曾虚报住址,陈不同意。陈又称「误导警务人员系一个过程」,警方带李到1A室搜屋时已表明要带他到「居所」搜查;到达1A室外,李自己按密码,期间更向陈表示,因最近曾更改过密码所以忘记了新密码,入屋后亦是自己拿衣服更换,「衍生到我哋系单位入面检取12把鱼生刀后,1楼A室单位住客报案、唔见鱼生刀呢个情况」。
确认身体状况再继续会面
根据早前庭上播放的录影会面,李承认两星期前已由梅芳街24号1A室搬往同座的2C室,但李因曾经将硝酸钾存放在2C室,又未能肯定是否已清走,恐慌之下向警方虚报住址为梅芳街24号1A室。
辩方又称,李被捕后,警方从他身上检取了4条锁匙,陈有否指示负责证物的警员温文镜尝试用该些锁匙打开1A室。陈称没有,并指自己曾询问李有没有「救命匙」,惟未有记录在书面供词。
陈又被问到,李同日下午被带到宏创方503室及1008室搜查期间,他要求上厕所,为何陈要陪同李进入残厕。陈供称,他负责看管李及须确保其安全,他亦须为李解开手扣,所以才一起进入残厕。辩方质疑,陈目的是为了令李知道「佢连去厕所嘅自由都被剥夺,完全系你掌控之中」,陈不同意。
辩方又质疑陈与李进行第一次录影会面时,未有顾及李的休息时间;陈对上述指控表示不同意,并补充说明,在录影会面期间,留意到李身体语言(如坐姿不直及捽眼动作)可能反映疲倦,因此即时询问李是否适合继续会面,李则明确表示可以继续进行。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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