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認恐單位有爆炸原料虛報住址 搜屋主動開門換衫
2024-12-14 00:00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偵緝警員續接受盤問,辯方提出被告李嘉濱不曾向警方提供虛假住址,警員不同意指「誤導警務人員係一個過程」,若非李當時嘗試按密碼進屋、又在單位內更換衣物,警方也不會檢走單位內12把魚生刀,以致屋主後來報案。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搜屋時已表明要帶他到居所」
李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昨盤問偵緝警長陳國威時,指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在搜身期間從沒有向警方提供住址,即沒有虛報自己居住梅芳街某大廈1A室。陳不同意。並指拘捕當日,有另一警員替李填寫簡單拘捕表格,內容包括李的籍貫及住址,當時李向警員提供的住址正是梅芳街24號1A室。
法官陳仲衡問到,當時如果已知悉梅芳街該大廈2C室、即李的真正住址,警方帶李搜查1A室時,會否亦搜查2C室。陳稱如果預早得悉2C室是李的住址,會申請搜查令。
陳確認,在3月8日早上帶李前往1A室搜查時,所持的搜查令是針對1A室,該搜查令是在同年3月4日向法庭取得,即警方早已鎖定該地址。辯方指,李根本不曾虛報住址,陳不同意。陳又稱「誤導警務人員係一個過程」,警方帶李到1A室搜屋時已表明要帶他到「居所」搜查;到達1A室外,李自己按密碼,期間更向陳表示,因最近曾更改過密碼所以忘記了新密碼,入屋後亦是自己拿衣服更換,「衍生到我哋係單位入面檢取12把魚生刀後,1樓A室單位住客報案、唔見魚生刀呢個情況」。
確認身體狀況再繼續會面
根據早前庭上播放的錄影會面,李承認兩星期前已由梅芳街24號1A室搬往同座的2C室,但李因曾經將硝酸鉀存放在2C室,又未能肯定是否已清走,恐慌之下向警方虛報住址為梅芳街24號1A室。
辯方又稱,李被捕後,警方從他身上檢取了4條鎖匙,陳有否指示負責證物的警員溫文鏡嘗試用該些鎖匙打開1A室。陳稱沒有,並指自己曾詢問李有沒有「救命匙」,惟未有記錄在書面供詞。
陳又被問到,李同日下午被帶到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搜查期間,他要求上廁所,為何陳要陪同李進入殘廁。陳供稱,他負責看管李及須確保其安全,他亦須為李解開手扣,所以才一起進入殘廁。辯方質疑,陳目的是為了令李知道「佢連去廁所嘅自由都被剝奪,完全係你掌控之中」,陳不同意。
辯方又質疑陳與李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未有顧及李的休息時間;陳對上述指控表示不同意,並補充說明,在錄影會面期間,留意到李身體語言(如坐姿不直及捽眼動作)可能反映疲倦,因此即時詢問李是否適合繼續會面,李則明確表示可以繼續進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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