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主脑戴耀廷 罪大恶极判囚10年

2024-11-20 00:00

主脑  戴耀廷  刑期  10年
主脑 戴耀廷 刑期 10年

35+颠覆案,47人2020年协议夺取立法会过半数议席后,利用无差别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等手段,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并下台,令政府进入停摆状态。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45人罪成。主脑戴耀廷昨日于西九龙法院被判监禁10年;3名从犯证人区诺轩、赵家贤及锺锦麟则判囚6年1个月至7年不等。法庭裁定前述4人均为「首要分子」,其馀被告均属「积极参与者」,判囚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

《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判刑指,被告屡遭戴耀廷误导计划合法,因此接纳部分被告可以用「对法律无知」作为求情理由,但戴耀廷及杨岳桥则显然并非如此,因为两人均是律师,一直积极推动及宣扬图谋。

判词特别提到戴耀廷曾提出「揽炒十步」,即使戴耀廷求情称此非政治行动蓝图,然而连月发布一系列文章,形同主张革命;杨岳桥则在公民党记招中非常进取地以强烈言辞发言。
杨岳桥记招中强烈言辞发言

至于没有以此求情的被告,法庭认为此属其选择。法庭没有针对各被告《国安法》实施前的任何个别行为来判刑,只用以评估串谋的严重程度和规模,以及各人角色。

法庭量刑时考虑过本案性质非暴力,认为戴区赵锺4人属「首要分子」,戴区赵各采纳1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锺则以12年为量刑起点。法庭认为,戴耀廷撰文引起民主派注意,不仅是「35+」计划的发起人及幕后主脑,同时亦是初选的组织者,故归类为「首要分子」。即使戴耀廷没有亲自参选,但提供了平台予人依其计划去否决财案,也同意吴政亨的「三投三不投」运动,在初选投票日后仍继续参与「35+」计划。3位法官以1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三分之一至10年。

组织者区诺轩、赵家贤尽早认罪,出庭顶证同案被告,法庭指区诺轩有系统有逻辑地说明来龙去脉,其证供对于拼凑涉案证据至关重要;赵家贤证供大部分被法庭采纳及依赖,均获减刑一半。法庭指,区诺轩参与程度与戴耀廷无异,但不及戴激进,在中联办谴责后退出初选,亦试图说服赵家贤一起退出,连同对法律无知和过往公职服务,故特此额外减刑百分之五,终判囚6年9个月。法庭认为,赵家贤角色不止是积极参与者,应被视为「首要分子」,法庭亦相信赵家贤有可能受戴耀廷误导,才误信计划合法,加上其过往在公职服务上有贡献,故获减刑至7年。

锺锦麟协助控方出庭顶证同案被告,但其证供未及区赵的证供有用,在「35+」计划的参与程度亦比其他组织者戴耀廷、区诺轩及赵家贤为低,故以监禁12年量刑起点。锺锦麟曾为控方作供获减刑百分之四十五,另就其对法律无知及过往在公职服务上有贡献,获减刑至6年1个月。

法庭续指,「三投三不投」发起人吴政亨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自愿且故意继续推动计划,仍继续主张「揽炒」的信念,认为政府若不回应五大诉求时,便会严重干扰特区政权机关履行职能,更在《苹果日报》登头版广告向他人施压,要求只有胜出初选的人方可参加应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并呼吁市民不要投票予没有参与初选的候选人或初选落选人。
邹家成发起《墨落无悔》监93月

法庭裁定吴政亨为「积极参与者」,考虑到「35+」计划不涉暴力等因素,故以7年半为量刑起点。由于吴政亨可能对法律无知,受戴耀廷误导才相信计划合法,减刑至7年3个月,由于吴政亨受审后定罪,故再无减刑。

法庭指戴区赵锺4名「首要分子」和吴政亨以外,其馀被告均为参选人,在计划中不可或缺,故同属「积极参与者」。开审前认罪的伍健伟及林景楠分别判囚5年7个月和5年2个月、杨岳桥判囚5年1个月;其馀认罪被告刑期介乎4年2个月至4年11个月。

受审后定罪被告中,邹家成有份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判囚7年9个月,吴政亨向他人施压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不求情判囚7年,其馀不认罪被告刑期介乎6年6个月至6年9个月。而黄子悦理大暴动、邹家成及刘頴匡七一暴动刑期分期执行。案件编号:HCCC 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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