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近500次无成效 议员倡尽早修例严规管
2024-04-12 00:00
根据《食物业规例》规定,任何食物业处所持牌人无获得食环署署长特别准许,在非指定位置经营,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3个月,食环署会更会根据「违例记分制」,对持续违规的持牌食物业处所,施加暂时吊销牌照或取消牌照的处分。同时任何人在食物业处所外摆放物品造成阻街情况,亦会干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或监禁3个月。
避免有样学样放大问题
立法会衞生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凯欣认为,今次的2宗个案是明目张瞻地持续违法,无论在食物安全、环境衞生、防火安全都有影响,相信由此食环署已知道执法的困难,应参考此前就环境衞生、店铺阻街等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法例修改,以免有人有样学样,将问题持续放大,由一条街变两条街,「大吉利是讲,唔通等有事先紧急修例咩」。
她更建议食环署应与警方进行联合行动,在封店后都请警方再去巡视,以免死灰复燃。但她亦提到,佐敦庙街食肆可合法经营夜市,如政府想推动夜经济,可以研究将该处规管,做好消防及衞生,都可以让食肆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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