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贵子须偿债近亿兼付讼费

2024-03-28 00:00

曹贵子分别于2011年及2018年,向一名港商及一间塑胶公司借贷共7000万港元。
曹贵子分别于2011年及2018年,向一名港商及一间塑胶公司借贷共7000万港元。

「股坛医生」、康宏环球前执行董事曹贵子于2011年及2018年,分别向一名港商及一间塑胶公司借贷共7000万港元,但拖欠至今,去年遭两债主分两案入禀追讨连本带利近1亿元。两债主昨于高等法院交代自去年7月底已要求曹贵子还款,申请简易判决。聆案官凌依楠指曹贵子未能提出可争议事项,批准简易判决,判曹贵子败诉,须付讼费。
原告精裕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及港商Cheung Yan Cheung,其代表资深大律师文本立引述贷款协议条款中指「到期日双方另行商议」,已应被告曹贵子要求4次延迟还款期,惟双方仍未能订下还款日期,文本立认为如此情况下原告可根据协议要求被告还款,自去年7月31日已提出还款要求,再无其他争议事项,故申请简易判决。
贷款年利率为10%

代表曹贵子的大律师戴君行反驳指,案中仍有争议事项需要审讯处理,先指出借贷协议中还款日并非必要元素,其次指根据协议,到底曹贵子要在原告提出要求后还款,还是在原告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还款亦可争议。

凌官驳回曹贵子一方说法,指还款日属借贷协议必要元素,否则曹贵子可以每月支付利息,永远借贷不还,而提出要求后还款还是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还款亦非可议事项。

首案原告为精裕塑胶实业有限公司(Jet Fair Industrial Ltd),在入禀状中指被告曹贵子于2011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万港元投资生意,双方达成协议,贷款年利率为10%,每月需支付利息约41万元,而本金须于2012年9月15日全数清还。原告公司同日签署5000万元面额的支票给被告。原告先后4次同意将还款期延至2015年9月16日,原告并在第4次延期时同意将贷款年利息减为8%,即每月须支付利息为33万港元。原告在入禀状指,曹贵子自2018年7月便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向曹贵子追款未能成功。直至去年7月31日原告再次要求曹贵子清还本金5000万元不果。原告终决定入禀追讨5000万元借贷,兼到期应付利息约为2017万元,另自2018年7月16日以每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讼费。

次案原告为港商Cheung Yan Cheung,入禀状指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同意借贷2000万元给曹贵子,贷款协议期限为两年,利息以年利率10%计算,原告分5期批出贷款,每期400万元,原告每次以支票形式发放,而支票收款人为曹贵子授权的妻子欧翠仪。原告指两年还款期限,即于2020年10月8日,曹贵子仍然拖欠未还。原告遂向曹贵子追讨2000万元贷款本金外,另加853万元的5期利息。

案件编号:HCA 1232、123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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