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不能申公屋属违宪 房会上诉被驳回

2023-10-18 00:00

胜诉方李亦豪,感激是次判决结果。
胜诉方李亦豪,感激是次判决结果。

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拒绝承认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令他们无法申请公屋或同住于其中一方的已购居屋,男同志先后入禀司法覆核推翻房委会决定,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有关配偶政策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明显有差别对待,实属违宪及构成非法性取向歧视。房委会就两案提出上诉,上诉庭昨颁判词指,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的权利,已购居屋单位加名并与同性配偶同住,也不会影响异性夫妇可申请居屋单位数目,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决正确无误,一致驳回房委会上诉,下令房委会需支付讼费。
司法覆核申请人Nick Infinger早前挑战房委会公屋申请政策,拒绝接纳同性伴侣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的决定,吴翰林及李亦豪则挑战房委会居屋计划拒绝承认已婚同性伴侣为「家庭成员」或「配偶」的决定,以致他们未能申请同住及免补地价下加名转让业权。高等法院原讼庭早前裁定房委会公屋及居屋计划的配偶政策,歧视同性已婚伴侣,实属违宪及非法。
下令房委会需支付讼费

房委会就上述两宗败诉案件提出上诉,指出公屋及居屋计划的配偶政策排除同性伴侣申请公屋等资格、拒绝同性配偶在免补地价的情况下成为已购居屋单位的联名业主、拒绝同性配偶申请在居屋单位同住,均属于1997年回归前的公共房屋社会福利制度申请资格准则,保障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的特别权利。房委会又认为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并不适合比较,原审法官法律上犯错。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鲍晏明及区庆祥颁布判词指,本案并不牵涉异性夫妇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即使房委会批准同性伴侣申请公屋,也不会影响异性夫妇申请公屋的权利,只可能影响异性夫妇轮候公屋的平均轮候时间,但平均轮候时间并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是完全取决于当时公屋单位供应数量和申请人数。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牵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拥有的居屋单位,如他们申请同住或成为联名业主,也不会影响异性夫妇可申请居屋单位数目。

房委会力陈配偶政策目的是鼓励生儿育女及促进人口增长,而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生理上有异,由于同性伴侣不能生育,故不能达致政策目的。上诉庭则认为异性夫妇也可不愿或不能生育,实质与愿意或不愿意透过人工生殖或领养方式组建家庭的同性伴侣无异,同意原讼庭裁定现行政策明显对异性夫妇及同性伴侣有差别对待。
公屋目标照顾低收入家庭

上诉庭表示,公屋供应目标是照顾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要,如异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均因经济需要而需申请公屋,两者并无任何实质分别。而且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具有相同公开和排他性,亦有同等的相互依赖和人际关系,在申请公屋及同住居屋等事宜不应有差别待遇。房委会则提出如同性配偶不可申请同住又不能申请免补地价成为联名业主,便可减低同性伴侣购买居屋的意欲,进而增加异性夫妇可购居屋单位数目,惟上诉庭指本案并不关乎居屋购买政策,批评此说法扰乱视听。

案件编号:CACV81/2020 & CACV36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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