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歌曲图煽动分裂 违反国安法 《愿荣光》不获批禁令 官告诫勿恶意传播
2023-07-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律政司司长上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等4类人士传播《愿荣光》,高院法官陈健强昨拒绝批出禁制令,表明4类禁制行为本属刑事罪行,禁制令不能比现行刑法产生更大的阻吓效果,反而应该加强《香港国安法》的教育,让市民知道恶意传播《愿荣光》是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刑法。律政司正研究判词以及跟进行动,如有进一步消息将再作公布。
禁制令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任何作出禁制行为的4类人士,即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传播《愿荣光》的人,协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动意图下传播《愿荣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许他人传播该歌曲的人。
陈官在判词中首度透露,行政长官在今年7月11日已按《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了证明书,证明禁制令所述的4类行为涉及国家安全,该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而4类禁制行为均是刑事罪行,属《香港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及《国歌条例》的涵盖范围,尤其是《香港国安法》分裂国家罪的最高刑罚已是终身监禁。
虽然律政司申请禁制令是旨在维护法治、防止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陈官认为律政司必须证明如没有禁制令,便会无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为,以及证明禁制令可比刑法产生更大的阻吓效果。陈官分析指,现时干犯禁制行为的刑罚远超于藐视法庭的惩罚,禁制令对于一些原本已可予惩处的刑事行为没有真正功用,仔细考虑后认为颁布禁制令无助执法。
无法证明禁制令更具阻吓力
陈官认为禁制令及《香港国安法》等刑事法律的执法行动,不能相互兼容且互有冲突,更何况《刑事罪行条例》及《国歌条例》的相关罪行有检控时限,藐视法庭的民事诉讼则无检控时限,如批准颁布,禁制令或凌驾于刑事罪行的检控时限。
陈官留意到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颁布禁制令,可减低《愿荣光》流行程度,陈官亦同意加强《香港国安法》的教育比颁布禁制令更为有效,希望是次裁决可让市民知道,如他们在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情况下传播《愿荣光》,会违反《香港国安法》及有关刑法,令正铤而走险的市民三思而行。
陈官在判词中提到尽管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但批出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产生「寒蝉效应」,令他们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被逼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歌曲的正当活动。陈官重申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若非他裁定是次禁制令没有任何实际效用,以及在执法上与刑法互相抵触,否则他在平衡国家安全及寒蝉效应后,则会批出是次禁制令。
律政司另指,网络平台营运商只在法庭颁令《愿荣光》的歌词内容属违法后,才愿意把《愿荣光》的歌曲及影片下架。陈官认为网络平台营运商知道它们的法律义务,也清楚明白它们不应协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故不认同颁布禁制令会对它们加强阻吓作用。案件编号:HCA 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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