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新闻与私隐之争

2023-06-15 00:00

特区新闻界一向缺乏积极自律,2019年黑暴后社会对新闻从业员戒心倍增,甚至开始对新闻自由的社会价值半信半疑,加上政治假新闻正充斥着所有自由通讯空间,更令不少人认为现在是进一步监管新闻自由的时候。这是一个极为危险的时代。新闻自由乃举世核心价值,但如何与其他权利和核心价值取得合理平衡,却不是容易的事。

最近终审庭于蔡玉玲一案中便再一次挑起新闻自由与个人私隐两权之间的核心矛盾。严格而言,蔡玉玲一案中所决定的只是一个相当技术性的法律问题,便是在查册表格中所指的其他「相关事宜」是否包括新闻查询;若然,控方如何证明查册者有虚假陈述。法庭从大原则出发,认为「相关事宜」应包括所有合理事宜,更何况新闻自由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不应轻易把新闻查询摒于查册权利之外。判词指出新闻自由与个人私隐必须取得合理平衡。留意判词中两度引用「真诚报道」(Bona fide Journalism)之字眼,意思是指我们应该尊重正当的新闻工作;但何谓正当的新闻工作正是问题之核心所在。尽管判词中有质疑「八卦」新闻查阅是否也属正当新闻工作,该意见应属判决原因之外(Obiter),因此这问题仍需有待日后法庭正式处理。
运输署有责任监管查册申请

终审庭在判词中提醒我们在《私隐条例》下,保障私隐同时亦应尊重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例如侦查和防止罪案等。这正是新闻自由与个人私隐两权之间互相抗争的界綫。《国际人权公约》第19条便清楚言明通讯自由的行使赋有特别责任和义务,故可因应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而受到某程度合理的法律限制。在这两权之争中,管理私隐的人员,包括运输署,必须尽其所责作出合理甄别真诚新闻工作及以新闻工作为名破坏私隐为目的之虚假行为。在这方面,运输署有责任对所有查册申请作一定程度的合理监管。首先,运输署要确认查阅者除了属涉及交通事故之当事人外,是否真正的新闻工作者;若然,该新闻工作者是否正进行正当的新闻报道查询,及不能把取得的资料用作非新闻报道之用途。这原则与法庭常见的披露文件责任相同,法律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例如查阅必须有合理事实根据而不能渔翁撒网,取得的资料亦必须只限用于新闻报道中,否则须负上刑责。运输署实可研究这些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可用于查册程序中。

「一国两制」之核心精神是维护《基本法》下明确保障之权利和自由;但没有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每一种权利和自由背后亦有尊重他人同等权利和自由之对抗性考虑。我们要懂得如何在这些对抗权利中取得合理平衡才能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成功落实。

回首一看,这专栏已写了十多年;但人有聚散离合,有讨论的空间便有我的文章、我的声音。祝大家顺景快乐,他朝再会!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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