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倡《国安法》处理英大状事件
2022-12-1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案,律政司早前终极上诉失败,特区政府随即向中央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惟本月底人大常委会议暂未有相关议程。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认为,未必是因为时间仓卒,中央若认为不是最必要处理,即使不同意终审法院说法,亦未必以释法的方式处理。她提出,除人大释法外,特区政府可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执行机制,决定是否立例「一刀切」,还是「case-by-case basis」处理或由入境处处理。
特区政府向中央提请释法,要求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能否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前日表示,至今未收到相关议程,相信今次会议不会处理,又说不知道人大常委会有何决定,但黎智英案件押后至明年九月,故不用太急,有相当充分时间研究。行政长官李家超周二被问到事件,仅表示「相信法庭会处理。」
释法未纳本月人大议程
梁美芬提出,释法与否皆是选项,「条条大路通罗马」,而释法以外的另一重要选项,就是可交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该问题,国安委日后还可以继续调整;如果处理得好,机制可以解决类似情况。她说,研究后可以由行政长官启动国安委工作,或者中央指示交由特区国安委解决,相信他们会紧密沟通,最后都是由特区政府主导。至于处理时间,梁美芬指,黎智英案押后至明年九月,九个月绝对有足够时间供国安委处理。
决定是否立例「一刀切」
梁美芬提到,《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她指法律制度可以包括当地立法,特区政府可以考虑引用第十四条的权限,由国安委制定执行机制,特区政府可决定是否立例「一刀切」,还是「case-by-case basis」处理或由入境处处理。根据第十四条,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梁美芬又指,中国的法律条文制定时会写得较宽泛,不会将细节写在法例上,要从立法原意中了解,而普通法只看条文,没有写明就等于没有,而《香港国安法》是中国法律,中国法理是每条条文之间环环相扣,《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六十三条肯定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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