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国安案聘英大状 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2022-11-2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批准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但律政司再三反对并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昨颁布书面判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即Tim Owen可继续代表黎智英出战。行政长官李家超在终院判决后仅三小时即召开记者会表示,他将会就没有全面本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尽快提交报告建议人大常委会释法,令事件或成为香港自九七回归以来第六次人大释法。
行政长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就「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释。行政长官李家超形容是次提请符合香港利益、《香港国安法》规则和宪制秩序,强调《国安法》相对香港本地法例有凌驾性,而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没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没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逼或操控;也没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的保密规定,故需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提出8点建议释法考虑
李家超指,虽然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但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所以如《国安法》被告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被记者问及设限会否影响港人权利或有违《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时,李家超强调,是次释法只是针对「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并非针对国籍。
律政司将申请押后审讯
对于是次人大释法会否亦涵盖海外法官,李家超表明法官是经过有制度程序委任及指定,包括推荐、品格审查,而《国安法》指定法官亦有相关规定,法官就职也要宣誓,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将于本周四开审,被问及人大释法会何时完成时,李家超回答称,律政司适宜向法庭申请押后审讯,如申请成功,预料案件或需重新排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昨颁布书面判词,质疑律政司为何认为应该无差别地全面禁止所有涉及《国安法》案件的所有海外大律师专案认许申请,又指没有资料显示黎智英案涉及国家机密,也没有人提出任何事实基础指Tim Owen可能违反保密责任。律政司认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经阐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应一律被禁止,即建议法庭不应批准海外大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法》案件。终审法院虽认为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的论点有明显重要性,但却未能克服旧案例法律原则所订下的门槛。
终审法院重申,凡经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讨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必定贯彻履行此责任,对有关争议作出恰当的裁决。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量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律政司提出一些从没有在高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的崭新论据,从根本上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并称与国家安全有关,显然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故认为律政司未能成功就其「截然不同」的新论点妥为确立申请上诉许可的理据,遂驳回其上诉许可申请。
李家超被问及律政司两度败诉后,在终极上诉时才提出新论点,是否属于律政司失职时,回应指律政司在整个上诉过程都是全力以赴,尽最大的努力去蒐集整理最强且最全面证据向法院提出,并按手头上证据据理力争,对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感谢律政司相关工作,并尊重法院判决。案件编号:FAMV 5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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