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司法覆核胜诉 解除支联会案报道限制

2022-08-03 00:00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早前申请解除交付审判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被拒。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早前申请解除交付审判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被拒。

(星岛日报报道)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早前申请解除交付审判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被拒。高院法官李运腾昨裁定邹幸彤司法覆核胜诉,认为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申请的决定属「越权」,拒绝理由亦与「司法公开」原则背道而驰,故撤销该决定,并下令罗官在邹幸彤下次作出同样申请时,必须批准解除传媒报道限制。根据司法机构网站显示,邹幸彤案将于八月十七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堂,属交付审判程序的初级侦讯则排期在九月二日至十三日进行。律政司回覆本报表示会研究法庭判词,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四月拒绝邹幸彤的申请,理由是忧虑解除限制会令案件未审讯便引起社会尖锐甚至带有攻击性的讨论,或会为潜在证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及精神压力,甚至畏缩却步,有碍公平审讯。
司法公开新闻自由紧密相连

李运腾法官昨在判词中解释,《裁判官条例》第八十七A(一)条限制任何人不得报道交付审判程序,原意是保障辩方受公平审讯权利,条例指明如有人根据《裁判官条例》第八十七A(二)条作出解除交付审判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申请,报道限制便「必须」解除,故裁判官没有酌情权去拒绝申请,唯有解除报道限制。李官认为「司法公开」与「新闻自由」紧密相连,不同意罗官指限制传媒报道可保障控方证人免受压力或滋扰的说法,认为罗官拒绝申请的理由与「司法公开」原则背道而驰。
李官认为罗官属「越权」

罗官声称他是行使酌情权去拒绝申请,但李官指该酌情权并不存在,裁判官「必须」履行职责批准解除传媒报道限制的申请,认为罗官的决定属「越权」。李官指即使假设有关酌情权真的存在,主持交付审判程序的裁判官除非为秉行公义而「绝对必要」拒绝申请,否则不应拒绝申请,而本案却未能展示报道限制属「绝对必要」。李官指出罗官没有考虑到可以颁布匿名令去保护潜在证人;如担心解除报道限制会影响陪审员公正性,亦可由律政司司长指示审讯不设陪审团,把案件交予三名原讼法庭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如担心旁听人士罔顾秩序,则可下令进行闭门聆讯等。

对于第八十七A(二)条范围是否过于广泛,「必须」解除传媒报道限制的申请后,以致侵犯同案其他被告公平审讯的权利,法庭则不适合评论,但同案被告并没有反对邹幸彤申请解除传媒报道限制,亦没有申请成为是次司法覆核的利害方。然而,初级侦讯作为交付审判程序的一部分,《裁判官条例》第八十条指明进行初级侦讯的法庭必须为「非公开」,裁判官则可行使酌情决定权,容许他人进入或处身于该法庭内。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四○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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