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禁止发放虚假消息的法律基础

2022-03-10 00:00

上星期网上疯传一段讹称立法会正就强检禁足进行表决之录音,引致市民广泛恐慌,四出抢购食物和日用品。尽管及后政府不断澄清,抢购潮仍持续数日而未能退却。事件再次显示,只要有人拿准群众的敏感不安情绪,短短的一句如「送中」的口号也能令社会天翻地覆,甚至制度崩溃。

有人问,这是言论自由吗?当然不是!《国际人权公约》第十九条清楚界定言论及资讯自由,包括新闻自由附带「特别责任和义务」,必须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衞生安全及道德标准等。不愿负起这些重要责任和义务者,没有权行使言论及资讯自由,因此世上是没有发放虚假消息藉以伤害他人权利和整体社会利益的自由。
针对行为而非个别群组行业

在这互联网的世代,任何人也可以公开发表言论和散播讯息,要求人人自律、尊重及遵守言论及资讯自由的界限似乎是太天真了。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中国、法国、非洲个别国家和东南亚大部分国家已通过法例规管虚假消息之发放;其他不少国家和地方如美国、巴西、智利以至台湾等也正在研究就此立法。看来以法律规限发放虚假消息已是大势所趋。

有人误会这方面的法律是针对传媒,这并非正确。以新加坡为例,法律禁止一切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公共衞生安全和金融稳定、甚至可能影响对外关系、选举、制造仇恨或令市民对政府失去信任等虚假讯息,任何人发表或传递该等讯息均属犯法。因此法律针对的是行为而非个别群组或业界。

现时特区禁止虚假讯息的条文只有《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和《证券条例》。《刑事罪行条例》针对的,是影响国家安全的言论,讯息是否虚假,反而不大重要。《公安条例》涉及的,只是有关放置炸弹或易燃物品之虚假讯息,而《证券条例》所规范的,则更只局限于影响金融市场之运作和损害投资者的行为。由此可见,特区法律在发放虚假讯息方面,实存在相当明显漏洞。

在一九年之前,不少人,包括特区政府盲目相信言论自由是了无边界的,是神圣不容侵犯的。这些误解,在一九年被别有用心者借题发挥得淋漓尽致,以至令整套管治制度包括「一国两制」只差一点儿没有毁于一旦。今天在病毒肆虐之下,又有人利用虚弱人心制造不安和反制度情绪,难道我们真的要目睹整体社会崩溃才醒觉吗?

相信绝大部分人也会同意,今天能制造广泛恐慌或阶级群组互相仇恨的讯息,没可能只涉及国家安全、炸弹或易燃物品、或金融活动。无论讯息为何,假若内容是虚假的、是堆砌的,便不可能是正当的合理言论;只要这些行为有机会伤害到他人权利、国家安全、社会秩序、衞生安全及道德标准,便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不在言论及资讯自由之内,可通过法律予以限制。

今天的特区,不幸地已非往日的特区。我们之间,正充满着矛盾、误解、不信任,甚至敌意和仇恨。过去几年的动荡不安,令社会更敏感、更容易被误导、被煽惑。今天的特区,可说是虚假讯息的温牀、是虚假讯息最能发挥最大破坏性的时刻。立法限制这些极不负责任之行为,不但是理所当然,亦是确保良好管治之必要条件。
汤家骅
资深大律师
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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