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首个案 31岁男被捕

2021-12-1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起底刑事化」的修例生效两个月后,出现首宗拘捕行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昨日展开公署成立以来,首宗拘捕行动,指有人涉违反「起底」罪行,涉嫌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3A)条,即「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事件涉及一宗金钱纠纷,公署拘捕一名三十一岁男子,被捕人士被指涉嫌在一个网上平台,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由于公署暂无羁留设施,须借用警方场地,根据法例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拘留。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二○二一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十月八日生效后,昨日公布以涉嫌「起底」拘捕一名男子,是署方获刑事调查及检控权后首个拘捕行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刑事调查组署理高级个人资料主任卢廸凡表示,被捕男子与事主有金钱纠纷,在网上平台公开内容及事主个人资料。公署收到事主报案后,随即在西九龙以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3A)条,即「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向一名三十一岁中国籍男子采取拘捕行动,并检获一部手提电话。由于公署暂无羁留设施,须借用警方场地,根据法例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拘留。
转发或违法  可囚两年罚十万

卢廸凡说,为免影响调查及检控工作,暂不便透露疑犯发布资料的平台和内容,以及有否要求网上平台删除有关资料等。他续称,今次事件暂时没有任何人转载相关「起底」资料;但提醒若有人转发涉及「起底」讯息,即使不是披露人都有机会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修订条例》针对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意图或罔顾导致资料当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伤害而公开其个人资料的恶意行为。主要范畴包括将「起底」行为订为刑事罪行、赋权私隐专员就「起底」及相关罪行进行刑事调查及检控,以及赋予私隐专员法定权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讯息。

有关资料必须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以及从该等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当中包括名字、身分证号码、相片、电话及住址等,而其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阅及处理。「指明伤害」涵盖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及该人的财产受损。

罪行分两级制,违反第一级「起底」罪行,即《修订条例》第64(3A)条,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若违反第二级,即《修订条例》第64(3C)条,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构成指明伤害,则可被处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大律师陆伟雄分析,从有关条文可见,若披露者单单从其他平台披露其他人的资料,未必犯法,控方要有证据证明披露者有伤害对方意图,才算违法。就过去有个别财务公司贴街招「追数」,上面注名欠债方的个人资料等,他指出过往行为未必犯法,但在条例生效后,一旦披露者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例如意图令对方受到滋扰等,则有机会已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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