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与上司协议减薪被控违防贿例

2021-11-11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六十五岁前鲜猪肉运输司机,涉在公司生意不景欲裁员时,与上司私下协议减薪及缩短工时以换取继续受聘,司机疑得悉薪金遭上司私吞,遂向廉署报案,提供资料时疑自招在公司不知情下达成协议,被控干犯《防止贿赂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由投诉人变成「疑犯」。司机昨于粉岭裁判法院否认四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审。辩方反对将廉署录影会面呈堂,指被告当时以为自己是报案人,而廉署人员未有向被告解释他有权行使缄默权。廉署调查主任则供称,当被告透露公司不知情时才认为他可能犯罪,故在请示上司后有进行警诫。

被告马楚辉,案发时为安准有限公司司机,他涉于二〇一八年至一九年间向上司提供逾十二万元的利益行贿以保职位。庭上播放受争议的呈堂录影会面,被告马楚辉于案发前两个月得知公司将失去大客户,打算裁员,遂与经理达成减薪减工时协议。被告须从其二万五千元的月薪中扣除七千元予经理,以换取提早下班及继续受雇。被告称经理向他表示款项是他「帮补吓」的费用。被告扣薪逾一年后,认为经理为人「鬼祟、人品极差」,思疑人工被私吞遂向廉署报案。被告透露经理将数月的薪金差价,用作抵偿曾向被告借下的债项。

时任廉政公署调查主任曾政豪指,被告协助调查中途,提到公司对他与经理协议减薪及减工时不知情,认为被告或犯罪,遂中止会面,并在警诫被告后,开始当他是疑犯进行录影会面,并指被告已签署疑犯权利通知书。曾不同意辩方大律师伍健民指,愈早警诫被告愈公平,因他需要有合理怀疑时,才会对被告作出警诫,他指不能预知被告会否在协助调查时,说令自己入罪的说话,故请示上司前,未有提醒被告有缄默权。

案件编号:粉岭刑事 五三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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