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警署内袭警长囚四月
2021-11-03 00:00
施官判刑时斥被告赵康胜无悔意,袭警是严重罪行,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以保护警员安全。本案虽不涉示威,没有造成涟漪效应,但案发地点在警署,被告目无法纪。另被告的背景不正面,有两次涉暴力的案底不能奢求轻判,但考虑案例后认为本案未严重至须判处最高刑期,遂判囚四个月。
施官裁决时指,辩方称警长是因为被告在截查时态度差才以涉嫌盗窃拘捕他,再诬蔑他袭警的说法过分上纲,警长曾叫被告出示外卖程式证明他为雇员,如被告照做就不会被带返警署,故认为警方有合理怀疑拘捕他。另被告在描述主要情节时有矛盾,在录影会面中称因为没有偷窃情绪激动下才撼墙,并指可能是警长自己滑倒撞到他的头,但被告在庭上则辩称撼墙是因为被拒送院,声言没有撞到警长。
施官认为被告未能解释,关键有不合理之处,相反,受袭警长证供清晰仔细,在盘问下没有动摇,警长唐家裕和协助制服被告的警员描述的受袭和制服被告过程均一致,伤势亦与医生报告脗合。案件编号:屯门刑事六二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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