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讲者倡设监管众筹机制

2021-11-0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就《众筹还是募集犯罪资金》议题,资深大律师谢华渊指,香港法律框架虽然没有独立法例规管众筹活动,但现行法例规定的罪行亦有效规管众筹活动,认为香港应否订立独立法例,应考虑自身需要,而非纯粹为了追上国际潮流;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则称,众筹活动可能面对不同风险,市民在互联网容易更改名字,逃避刑事调查,令众筹平台很大可能成为非法罪行的温牀,故建议香港引进发牌登记注册制度,审查筹款者的背景,减低虚假陈述的危机,亦可规管众筹所得金额的多少。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致闭幕词时亦表示,香港对众筹活动缺乏全面的监管机制,似乎有需要向其他国家学习,建立监管众筹活动的机制。

律师熊运信指近年全球兴起众筹活动,众筹活动可分为个人对个人的众筹、股本众筹或捐款众筹等,资深大律师谢华渊表示,简易治罪条例》、《盗窃条例》、《商品说明条例》、《普通法》等现行法例,亦可有效规管众筹活动,例如:如骗徒利用网上平台筹集公众的金钱,公众捐钱到网上平台后,一旦骗徒使用资金的用途与宣传当时不同,骗徒便可能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如有人公开众筹支持香港独立、恐怖主义、纵火焚烧、暴动等,便可能干犯宣扬恐怖主义罪、教唆他人纵火等罪行;如有人使用非法众筹所得的金钱,亦会干犯洗黑钱罪。

谢遂指,国际虽有趋势去订立独立法例直接规管众筹活动,但香港应否订立独立法例一事,则应考虑自身需要,而非纯粹为了追上国际潮流。英国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同意谢所称,认为毋须特意制定一套专门规管众筹活动的法例,亦指其他普通法管辖区亦没有特别制定法例规管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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