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上市框架谘询期月底结束
2021-10-25 00:00
谘询文件要求,继承公司要符合委任IPO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5亿元的最低市值规定、3年5000万元(明年初起提升至8000万元)的盈利标准等主板上市基本要求。王勇指,业内人士的意见或集中在「3年的业绩记录期」上。SPAC快捷性是很大的吸引因素,若要求继承公司强制满足三年,不仅会大幅增加审计成本,更会提高SPAC寻找合并目标的难度,因为本身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会缺乏采用SPAC上市的动力。
王勇续称,现时一些原本可以满足纽交所或纳斯达克SPAC标准的公司,却因为设立年限不足而与SPAC合并无缘,如果港交所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能对业绩记录期给予灵活处理,则可以有效地提升香港SPAC的市场吸引力。
与此同时,市场上较多声音讨论,SPAC在完成合并前,仅允许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和买卖。王勇分析说,这又是交易所平衡利益的做法,或已留有馀地。交易所坚持的理由只有「相信专业投资者更能评估、监察和减轻SPAC的相关风险组合」,但其实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实际上已经把风险控制在一个比较低的程度。
王勇进一步指,如果仅允许专业投资者投资SPAC的IPO,那么可作为SPAC营销对象的专业投资者在港数量有限,市场流动性必将受到影响。他建议若交易所听取各方意见后能够调整目前建议,「让专业投资者和散户的认购呈现一定的合理比例」,可能会是最能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
另外,美国市场设有集体诉讼机制,散户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其有误导、隐瞒及欺骗,便可以透过此机制提呈诉讼。本港有关引入集体诉讼的讨论已有很长时间,至今仍未有成果,市场担心若未有集体诉讼,引入SPAC或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至于是否需要在港引入集体诉讼,他认为如果使用价值判断,那么答案一定是肯定的。但更重要的是,这不仅仅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是否需要在近期,特别是在引入SPAC模式的同时,或不远的将来引入集体诉讼,这就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平衡。
他又称,长远而言引入集体诉讼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考虑到香港目前的制度条件尚不具备,社会各界分歧还比较大,且现有的执法机构并非不敷使用,除非出现极端事件,否则短期内引入集体诉讼的压力应该不大。
王勇补充,值得一提的是,本港证监会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近年来屡屡出手,在监管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上的作用日益重要。可以预见的是,SPAC新规正式出台后,他们会加大执法力度,处罚那些借SPAC之名搞内幕交易、虚假市场等侵害投资者行为的公司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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