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禁非自资入股 阻机构大股东滥权
2021-10-15 00:00
该办法列明,在持股行为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另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和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治理行为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运作。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银行保险机构不可为大股东的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亦不可以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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